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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范文

时间:2022-12-20 06:07:42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历史的体现,是人类的文化财富。随着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相关的保护措施及市场开发研究逐渐加强。长期以来,我国在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时片面重视对于其的保护,在挖掘潜在的市场价值方面却尚未取得根本性突破。

关键词: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开发

引言

山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经济及文化重地。在市场经济的带动下,山西的文化发展速度较快,并留下了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俗、民歌等。本文分析了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并从多角度探究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的结合方式。

一、现状

(一)个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失传”现状。山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较多,民歌、戏剧、传统手工技术等占据相当大的比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人民群众的娱乐方式、生活生产方式趋向于多样化发展,现代文化也在互联网的带动之下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在这一背景下,一些山西的民歌及手工技术被时代所抛弃。例如:山西平遥的推光漆器凭借自身的文化价值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在推光漆器诞生的初期,由于其具备生产难度大、生产成本高的特点,普及力度较小,市场对于推光漆器的需求量较少。随着生产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推光漆器的生产难度及生产成本得到有效的控制。很多生产厂商抛弃传统手工技术,大范围使用具有现代化气息的机械生产,甚至在生产材料的选择上与以往有较大的差异。这虽然对于普及推光漆器文化有着直接的推动作用,但无形中导致传统手工技术的流失。此外,由于山西本地长期片面重视经济的发展,忽视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导致文化商标抢注的现象屡见不鲜。长此以往,势必会对山西非物质文化的发展与进步造成负面影响。

(二)缺少品牌发展理念。从山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看,保护形式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政府出面保护。由政府负责保护的文化遗产普遍为一些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较高的品种,且在政府的推动之下,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情况较为乐观。二是由民间自主进行保护。民间自主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遍为一些知名度较低,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小众品种,从事保护工作的人群多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此外,山西在发展非物质文化时长期存在缺少品牌发展理念的情况,尤其是一些小众化,知名度不高的文化遗产,其产品名称甚至是以山西本地方言为主,缺少统一化、通俗化及大众化的名称。

(三)对“非遗”的价值认识不足。为了实现对于经济发展组成结构的转型,近年来山西旅游业得到大规模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山西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旅游业的带动之下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其市场价值得到进一步开发。但从实际发展效果看,山西“非遗”产品的发展现状呈现出极端的两极化发展趋势。高知名度、高辨识度的“非遗”产品无论是在推广频率还是在覆盖面积上都要远远高于具有地方性质色彩的“非遗”产品。即便个别旅游景区所在地存在品牌价值相对较为突出的“非遗”产品,景区也以知名度较高的“非遗”产品为主。这一现象常见,俨然成山西旅游业的一种常态。归根结底,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景区开发商对于“非遗”产品的价值认识不足,不愿深度挖掘小众产品的潜在价值。

(四)人民群众缺少旅游开发理念。从“非遗”的影响力进行划分,一部分为知名度较低的“非遗”产品,这部分“非遗”产品的数量较多,但缺少号召力和全面开发的潜力。一部分为高知名度“非遗”产品,此类“非遗”产品的数量比较稀少,但在全国范围内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开发价值已经逐渐趋于饱和。导致这种“非遗”产品影响力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在于宣传方面的差距,低知名度的“非遗”产品具有浓厚的地方色彩,其在山西省内的分布不够均匀,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其影响力局限在某一城市或者某一村落当中。此类“非遗”产品继承人缺少旅游开发理念,不仅不会实现产品价值的旅游开发,更不会积极寻求改变,甚至部分继承人存在一定的自私心理,对于前来洽谈的旅游企业抱有抵触心理。

二、保护与旅游开发探究

(一)加强宣传,提高山西人民群众对于“非遗”的认识程度。为了实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响应国家对于 “非遗”的保护号召,山西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导向价值,加强对于保护理念的宣传,通过颁布相关保护条例的方式,阻止“非遗”流失现象的发生。景区可以与“非遗”传承人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发以“非遗”文化为基础的表演性活动,以此达到吸引社会各界关注,增加“非遗”旅游价值和文化价值的目的。

(二)合理划分“非遗”布局。山西“非遗”的种类及数量较多,在开展“非遗”保护工作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特点、分布及表现形式划分为若干个种类,并根据不同类型的“非遗”产品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在规划“非遗”布局时,相关部门要始终坚持地域保护原则,优先将“非遗”产品给予其所在地区的旅游企业进行开发,避免多家企业使用同一“非遗”产品作为旅游景点的特色。对于获得“非遗”产品使用权、经营权的企业而言,其不仅仅要通过对于“非遗”产品的深度开发达到建设特色景区的目的,更要认真履行保护“非遗”产品的职责。

(三)树立品牌理念。相关部门可以根据“非遗”产品的类别划分,将多个产品结合在一起进行品牌打造。例如:山西的地方传统文化街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色彩,其“非遗”产品的类别具有多样化的色彩。地方政府可以将相同类别的戏剧、民歌、民乐等构成同一个品牌,并在此基础上与当地旅游业进行合作,打造品牌娱乐活动或者小型旅游演出活动。“非遗”品牌不仅要能够体现产品自身的文化价值,更要将其蕴含的内在体现出来。此外,相关部门需要明确品牌在市场当中的地位,明确品牌的服务对象。需要注意的是,相关部门需要始终将品牌宣传作为发展品牌过程当中的重点工作,并逐步从地方走向全国甚至全世界,打造耳熟能详的文化品牌。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则可以结合品牌文化发展周边商品或纪念品经济,进一步推动“非遗”品牌的市场价值。

(四)整合“非遗”文化,避免文化重叠现象。文化重叠现象在山西旅游业当中较为常见。多数景点开发商为推动旗下旅游产品的发展,过于重视和发展大众化的“非遗”产品,导致出现雷同景点数量较多的局面。相关部门应当重视这一现象的存在,通过多种途径对“非遗”文化进行整顿,减少文化重叠现象。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则可以建立“非遗”文化网络,从官方的角度给予旅游者正确的文化旅游指导。

(五)丰富营销手段,强化宣传效果。在互联网及移动设备普及的背景下,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和方式与以往相比出现了本质性的变化。从全国范围内来看,个别实力雄厚、文化底蕴丰富、整体规模较大的景区会通过电视广告宣传的方式提高知名度。这种宣传方式的效果较好,但对于营销成本的要求较高,显然不能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因此,山西旅游业应当结合时展的趋势,重点加强景区及“非遗”文化的网络营销工作,并使用大数据技术进一步发掘潜在的客户群体。结语综合来看,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开发相结合的方式,不仅可以实现对于“非遗”产品的保护,更可以进一步增加山西旅游业的内涵及发展潜力,创造更大的经济财富。无论是企业还是相关政府部门都应当履行自身的职责与义务,实现旅游开发与“非遗”保护的共同进步。

参考文献:

[1]邓超琛.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研究[J].职业技术,2016,15(2):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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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吕群超,谢新丽,郑立文.宁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研究———以旅游节庆模式为例[J].体育研究与教育,2010,25(5):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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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萍 单位: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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