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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书法内容和形式的再审视范文

时间:2022-09-26 06:01:46

对书法内容和形式的再审视

摘要:书法是通过笔画美、结构美去体现心灵美和文化美的一种艺术样式。笔画美、结构美是形式,心灵美、文化美是内容。笔画美、结构美是必要前提,心灵美、文化美是终极目标,是核心,是关键。真正意义上的书法家要用笔画美、结构美去表现自己的心灵美、文化美。本文提倡用文化的标准来进行书法审美,并认为较之于艺术的标准,这是更高的要求,是更全面、整体和客观的要求。文化的标准里包括了艺术的标准,艺术从属于文化,但艺术又不等于文化;书法是艺术,但书法又不仅仅是艺术。

关键词:书法内容;心灵美;文化美

一、书法的内容

在哪里在中国的传统书论中,本没有“内容”和“形式”的说法,内容与形式是西方美学中的提法,中国近代学者将之引入并用于文艺学的探讨研究。内容是事物内在要素的总和,形式是内容的存在方式。在面对书法这种较为特别的艺术门类时,人们一时难以确定内容与形式究竟何指。书法的形式可以理解为作品的章法、结构、书体、幅式等要素,但书法的内容呢?是书法作品的文字内容、文学内容,是书法作品的意境、神采,还是书写者的思想、情感?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认为书法作品的文词内容是书法的内容,另一种认为书法的形式即内容。对于“书法是什么”的问题,历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说“书法是以汉字为表现对象,以毛笔为表现工具的一种线条造型艺术”。[1]有人说“书法艺术是中华民族特有的一种传统艺术形式,它主要通过汉字的用笔用墨、点画结构、行次章法等造型美,来表现人的气质、品格和情操,从而达到美学的境界。形式上,它是一门刻意追求线条美的艺术;内容上,它是一门体现民族灵魂的艺术”。[2]还有人说书法是“用文字表达深度文化含义的优美书写”。[3]笔者认为,书法是通过笔画美、结构美去体现心灵美和文化美的一种艺术样式。笔画美、结构美是形式,心灵美、文化美是内容。笔画美、结构美是必要前提,心灵美、文化美是终极目标,是核心,是关键。真正意义上的书法家要用笔画美、结构美去表现自己的心灵美、文化美,而不是抄录他人诗文去表现他人的心灵美和文化美。否则就是用自己的技法去表现别人的情性,最终没有了自己。艺术可以从模仿起步,但绝不能满足于模仿、停滞于模仿。清人刘熙载认为,书贵入神,神有“他神”“我神”之分。对于今天的传统书法创作中大量作品停滞在模仿阶段的现象,已有论者指出“不是仿古人,就是秀今人,功利主义导致的快速成功使得抄袭成风,整个展厅呈现的是古人或当代名家的面目在不断地转换或粗加工式地改装,个性化语言严重缺失。一些具有创新力的作品没有得到应有的褒扬——这种创作上寄生门下的门客现象应有所节制”。[4]我这里没有专门提出章法美,因为它可以归属于结构美之中,单个字的结构是小结构,整幅作品的结构是大结构。笔画美、结构美与文字息息相关,心灵美则与文学和文化密不可分,心灵美主要指向于个人,而文化美则包含整个民族的文化心理和文化养成。学书法要书文双修,方有可能广大。当下的书法创作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即过于重视形式探索,而在内容上用心不够,重视技巧而文化内涵相对缺失。有一些理论文章把书法当作一种“动作”去研究,甚至有人将其分解为“规定动作”和“自选动作”,讲得头头是道。我们承认书法作品的诞生不能离开一定的书写动作,但这种动作只是一种表现手段,实在不宜过度解读将其夸大其词。对于“执笔”这样的动作类问题,宋人苏东坡即强调过“执笔无定法,大要虚而宽”。而我们今天对书法的认识如果还斤斤计较于执笔、用笔等各类动作的话,那是严重缺乏深度的。如果还原书法的原初状态和意义,可以说书法是为特定的文词内容服务的,“书写”这一行为本身是文字和文词的存在方式。而文词是为特定的思想情感所驱使,文词可以直接表现思想情感,而书法则需要通过文学间接地表现思想情感,折射人的情性、情绪,即孙过庭所谓“形其哀乐,达其情性”。

不能不说当下过于注重书法动作的研究方式是舍本逐末、得不偿失的。如果把这种方式无限放大,过于强调书法艺术的造型特征,书法中超越视觉的深层次美感或许会丧失殆尽,长此下去,会使中国书法走入歧途。有识之士们发现了当下书坛的弊端,认为“当今所谓的书法创作,大多是流于形式制作的文抄公”,[5]认为“技术被推到了很高的位置,书写内容和书法内在的核心要素被置于相对次要的位置”。[6]书法的欣赏,应当是观看与阅读并存的审美过程。古代的书法首先是要被阅读的,所以并不注重视觉上的冲击力,观者在阅读中感受作品书写的美感,进而会于心,即是说作品的感染力是多重的。“形美以感目,音美以感耳,义美以感心。”书法要做到“感心”,就不能脱离其中的文学因素,实际上是需要借助文学。只观看而不阅读,或只阅读而不观看,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审美活动。书法首先是一种书写,而书写本是文字、文学的一种呈现(存在)方式,本是依附于文学、文字的附属物,我们人为地强调书法作为一门艺术的独立性,极力地将其分离于文字、文学,将其归属于造型艺术或线条艺术,企图提升书法的地位和作用。这种做法过分地强调了书法的外在形式,这不仅不是抬高书法,而是对书法的绑架和贬义,存在不小的弊端。书法若脱离了文字和文学,单剩下线条,会变异为另外的种类——抽象画。须知书法不仅是艺术,也是博大精深的中国文化的表征,艺术从属于文化,但艺术又不等同于文化。有论者认为“书法是一门最能体现中国传统文化品格的艺术”,[7]书法依附于文字和文词而存在。在对书法的认知中,我们强调书法形式美,也强调文字、文词内容,二者不要对立起来,也不要分出第一性、第二性。书法不能为独立而独立,要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书法的内容是作品所包涵着的深广的文化意蕴,那种把文字与文学内容看作是书法的书写素材,无疑是一种书法本位主义的视角,我们做研究应克服这种“本位主义”的思维方式。书法不能脱离文字、文学而独立存在,书法的内容理应包涵文字内容、文学内容。文字、文学、书法,三者具有天然的不可分割的联系。

二、书法之关键

在于心灵西汉杨雄说:“书,心画也。”盛熙明说:“夫书者,心之迹也。”项穆说:“夫经挂皆心画也,书法乃传心也。”可见,书法的最本质最核心部分是人的心,而绝不是外在的形式,形式本是用来呈现心的,是表层的。书法的笔画和结构中内涵着人的呼吸和心跳,内涵着人的审美取向和文化积淀。沈鹏先生著有《书法,回归“心画”本体》一文,可见,沈先生也认为书法的本体是“心画”,与心灵紧密相关。“形式即内容”是基于书法本位主义的片面认知,是对以复合形态呈现的中国传统文化的肢解。这种观点的负面影响,便是减弱文字、文学在书法创作和欣赏中的作用。在书法创作中,文字和文词内容是首要内容,“写什么”是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它涉及到文学、历史、政治、民俗等诸多文化内容。“怎么写”与“写什么”是同等重要的,我们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重技轻文。把形式当做内容去欣赏,是把一个整体事物截取某一面去观察的方法,这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做法只能看到形而下的表层,看不到形而上的深层内蕴。诚然,“书法形式即内容”的观点对于引导初级水平的欣赏者进行书法形式美的审美训练不无益处,但是却忽略了书法艺术的真正内容:心灵美和文化美。心灵美是胸襟、气度、学养、性情等诸多因素的总和;文化美则指向于历史、政治、艺术、民俗、文学等相关因素。有论者不无忧虑地指出:“把书法的形式看成内容是无视书法存在和发展的历史与文化基础的结果,无异于将书法等同于抽象绘画,而且是简单形式的抽象,并把对书法的欣赏和研究也一起错误地引向了形式至上的误区。只过分注重表面的形式感,甚至是制作感,以及墨色、章法、布局等书法本身的艺术元素,而弱化和忽视了书法的文化气息与精神内涵,势必会导致书法本体的游离,甚至会使书法走向一条艺术生命的短途和歧路。”当下,我们应当提倡用文化的标准来进行书法审美——较之于艺术的标准,这是更高的、更全面、整体和客观的要求。文化的标准里包括了艺术的标准,艺术从属于文化,但艺术又不等于文化;书法是艺术,但书法又不仅仅是艺术。近代以来,伴随着新文化运动的发生、发展,中国书法的命运也经历了坎坷和变故。“汉字拼音化,汉语拉丁化”的声音使书法倍受伤害。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书法是艺术早已是全社会的共识,已无需再讨论、再强调。各种版本的艺术学原理(概论),都会把书法作为一个独立的艺术样式去看待。在这种情势下,我们如果还一味地强调书法的“艺术性”“独立性”,强调“书法形式即内容”,强调“书法”与“写字”的区别,则是不合时宜的,久而久之会使书法陷入一种狭隘的境地。因此,从时代变化和书法发展的角度看,我们当下更需要注意书法与写字的天然联系,注意书法与文字、文学和文化的天然联系,强调书法的复合性、文化性。将学科细加划分这是受西方学术的影响,而中国的传统学科多是以复合型的文化形态而存在,书法即是如此。那么当下我们如果不强调书法作为艺术的独立性,而是强调“诗书谐美”,倡导“书文和谐”,这对书法的发展将大有好处。细分学科的办法不一定适用于中国传统学术,一百年多来出现的问题所得到的经验教训难道还不够吗?书法不是造型艺术,而是一门复合艺术,将书法作为一个独立的艺术样式去看待,从现实意义上看,似乎是抬高了它的地位,但长此以往容易陷入技术至上、形式至上的泥淖,会削弱甚至于抽空它的精神内蕴。莫让技术和形式遮蔽了心灵。

参考文献:

[1]祝敏申主编.大学书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

[2]彭吉象.艺术学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3]王岳川在央视“文明之旅”谈书法文化.

[4]陈海良.国展的导向——谈谈当今传统书法的创作现象[N].书法导报,2015年10月7日,第六版.

[5]朱中原.学理、情感与日常书写的回归——李一书法读后[J].艺术评论,2013(11).

[6]陈海良.“国展”的导向——谈谈当今传统书法的创作现象[N].书法导报,2015年10月7日,第六版.

[7]徐超,秦永龙.书法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作者:何瑞乐 单位:呼和浩特市书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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