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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人民主体性探析范文

时间:2022-03-29 10:41:33

环境公益诉讼人民主体性探析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发挥着独特的功能,其目的在于更好地维护人民利益,这与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的核心相一致。然而当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公民个人并不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公民在环境污染中受到权益侵犯时,难以依法维护自身利益。通过加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人民主体性,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公民;人民主体性

在党的报告中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活力、用制度体现保障人民当家做主。”如今正值改革开放四十周年,中国共产党更是将人民的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权利与义务紧密相连,没有相应的权利,公民无法更好地践行绿色生产与生活方式。

一、环境公益诉讼中人民主体地位尚需加强

自2012年公民蔡长海首次以个人身份提起了我国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并取得了胜诉后,我国再无一起由公民个人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当前,无论是从法律、政府还是企业,这三大主体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都缺乏一定意义上的人民主体性。

(一)法律层面的缺失通过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更多的是肯定政府、检察院和相关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法律层面上环境公益诉讼难以有效的保障公民在环境诉讼方面的利益,无法充分全面的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

(二)政府层面的缺失政府作为人民的“公仆”,在生态环境领域对民众权益保护中同样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在考虑企业对于当地经济发展或自身政绩时,有时会对不符合建造标准、排污标准、环境监测标准等企业或数据进行包庇造假。2018年6月原临汾市环保局局长张文清利用政府私职,对环境监测数据进行人为更改,严重干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生态环境部的相关检查。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公民对于政府依赖程度过高,多数公民认为建设“美丽中国”的职责不在己而在政府或其他部门,同时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上法律知识欠缺,维权意识不足,当侵权事件发生时大多选择忍耐,多数案件得不到有效的处理。

(三)企业层面的缺失企业与工厂自身若不自觉维护公民的利益,公民维护权益就会难上加难。以2018年大同市天镇县逯家湾夏家沟村的非法冶炼废旧铅酸电池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的案件为例,在我国仍大量存在无证经营的非法企业与工厂,仍有企业和工厂在建造与运营时未能将人民的利益至于首位,除去政府的监管的监管力度不到位之外,企业与工厂作为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来源,其自身也未能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之群众的力量难以与非法企业或工厂的抗衡,便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

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人民主体地位

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讲到生态对于民众的重要性。民生问题对于中国共产党来说至关重要,而公民在生态方面的维权同样属于民生问题,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更应充分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

(一)安民:为民众提供最充分的权利保障用法律手段为安民提供“指南针”。目前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法律条文分散于不同的法律与司法解释中,导致法律效率降低,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公益诉讼法,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起到一种全局性、指导性的作用,规范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流程,为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原告资格提供前提保障,同时保证公民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做到有法可依。赋予公民权力为安民提供“定心丸”。一直以来我国未赋予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主体资格,究其原因主要考虑到我国人口数量多、环境污染程度不同、地区分布不均,一旦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后,可能会造成公益诉讼起诉案件的混乱,从而难以达到有效处理。但“美国、南非、印度等国的司法实践表明,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并未出现人们先前所担忧的滥诉现象。”在此方面,我国应紧跟时展,学习借鉴国外环境公益诉讼的实施,对公民的主体资格以及诉讼流程、诉讼时效、诉讼成本予以尽快完善。完善公开信息为安民提供“放大镜”。在2017年12月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中指出:“推进党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发扬党内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政府公布的各项政策制度与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信息的及时公开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前提保障。因此,政府应将相应的信息或政策提前公开,将环境污染在“源头”上得到及时的预防和控制,使公民的权益得到事前的有力保障与事中有效救济,同时对政府以及企业等主体起到有效的监督。

(二)惠民:为民众实现利益最大化公民不能在自身权益被侵害后还要为维护自身权益付出代价,对此应尽快给予相关措施完善。改革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应取消高额的诉讼费用或制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规则,即在公民诉讼胜诉后由败诉的企业或工厂赔偿相应的诉讼费用。这样既可以保证公民的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也可以督促相关企业或工厂建立绿色的生产方式。提高环境公益诉讼效率。面对复杂的环境纠纷事件,相关的执法人员应加强自身教育,努力提高专业知识水平与能力素质,并能根据各种情况综合运用知识进行严判,坚持公正执法,提高办案效率与水平。建立环境公益支持起诉制度。政府应多鼓励动员检察机关、环保机关、社会公益组织等,大力支持公民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为其诉讼费用进行筹款或提供相应帮助。

(三)智民:为民众搭建生态法治思维桥梁绝大多数公民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知之甚少,有的公民不敢、不愿去提起诉讼。这就需要激发公民有意识的在思想与行动上自觉维护自身利益。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三十周年大会上指出:“我们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公民是自己、社会乃至国家命运的主人,更有权维护自身在环境方面的权益,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保障公民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只有让公民在思想方面深入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意义,从而自觉维护自身利益,推动生态文明的建设进程。思想与实践的统一。“美丽中国”的建设需要每个人的行动,既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又要加大各方面的监督力度。自中央开展环保督察工作以来,需对相关环境污染案件进行整合梳理,受理环境突出问题的信访举报并开展必要的调查取证核实,确保环保督察工作做到实处。通过本次督察行动的开展,政府与当地群众密切联系,一批环境污染问题得到了严查,群众在其中的参与感与获得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

三、结语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迫切需要公民的主体性地位与维权意识不断加强。由于我国的公益诉讼较其他国家起步晚,在实际运用中存在较大的改善空间,环保法制建设任重而道远。生态文明的建设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与力量,应积极推动公民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原告主体资格的获得,充分调动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保障宪法赋予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

参考文献:

[1].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M].人民出版社,2017.

[2]贾峰,等.美国超级基金法研究———历史遗留污染问题的美国解决之道[J].中国环境出版社,2015.

[3].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A].人民日报,2017-12-01.

[4].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2012年12月4日)[M].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

作者:王海璇 单位:京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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