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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绿色消费促进法律制度完善范文

时间:2022-04-28 10:05:16

论绿色消费促进法律制度完善

摘要: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造成环境破坏与资源的浪费,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出现了巨大矛盾。而绿色消费制度成为了解决问题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国绿色消费制度的法治不健全,执法水平不高,缺乏相应的保障制度,使得绿色消费制度在我国难以施行。我国亟待完善绿色消费促进立法,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合理的保障制度,以促进绿色消费制度的有序推进。

关键词:绿色消费制度;促进型立法;激励机制;信息优势

1研究背景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资源消耗迅速,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为了应对这一状况,绿色消费概念应运而生。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五位一体”的格局,将生态文明建设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地位,而绿色消费则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绿色消费对于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1]。20世纪90年代,绿色消费进入中国理论界的视野,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绿色消费观念普及范围小,绿色消费模式单一,制约着绿色消费制度的推进,严重影响了我国生态文明建设[2]。因此,完善我国绿色消费促进法律制度势在必行。

2相关概念释义

经济学上的消费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指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狭义上的消费仅指生活消费。[3]本研究所指的消费是广义的消费,既包括生产消费,也包括生活消费。绿色消费的定义有很多,其中百科词条的定义为:绿色消费是指从满足生态需求出发,以有益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基本内涵,符合人的健康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各种消费行为和消费方式的统称。促进型立法是近些年来新兴的一种立法模式,其关键在于促进,而非强制。与其相对应的是管理型立法。促进型立法更加注重的是公众参与,弱化政府的管理职能,政府扮演更多的是服务者的角色,内容上不是很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严格对等。绿色消费的实现更多是依靠市场来发挥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而政府主要的作用则是指引、服务和规范的作用。比如《循环经济促进法》与《清洁生产促进法》[4],在立法模式上属于促进型立法,鉴于绿色消费是一种消费模式,国家进行立法的目的只是进行引导与规范,鼓励公民绿色消费。显然促进型立法模式更适合绿色消费领域立法。

3我国绿色消费促进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十分重视绿色消费,绿色消费行为的推行主要依靠法律与制度。近些年来我国进行了许多相关的立法,但效果差强人意。也许是因为促进型立法相对于管理型立法缺少一定的强制性和惩罚性,同时缺少相关的制度进行保障,导致政府、企业以及公民个人对于绿色消费模式认识不足,绿色消费的推进在我国陷入了困境。

3.1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针对绿色消费的相关立法很多,其中《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即倡导公民进行绿色消费。《节约能源法》中也有涉及。但是这些法律对于绿色消费行为只是进行倡导和鼓励,对于如何进行绿色消费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相比较来看,《清洁生产促进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得更加详细具体,因此这两部法律可以算是绿色消费促进型立法的代表。总的来看,这两部法律有以下三个特点:(1)从对政府的规定来看,完全符合促进型立法的特点,政府在其中更多的是倡导和激励企业进行绿色消费,同时规定企业的环境标准,但惩罚措施相对较少。(2)从对企业的规定来看,这两部法律中对于企业规定较多,重点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消费行为。(3)从对公民的规定来看,规定最少而且只是倡导性建议。从上述特点可以看出,法律对于企业和公民的规范是不足的。企业进行的生产活动本身就是对资源的一种消费行为,而且消耗量也是最多的,规范企业进行绿色消费行为是十分必要的,不仅仅只限于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绿色消费行为应该是所有企业都要实行的。同时法律未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绿色消费行为应该贯穿生产全过程,包括资源的使用、产品生产、产品包装、废物处理等一系列行为,真正做到企业生产全过程绿色消费[5]。对于公民个人来说,不仅仅只是倡导性意见,可以进行更多的规范。

3.2执法水平不高

目前我国对于绿色消费制度的执法只限于政府中的环保部门,环保部门作为执法机构几乎属于孤军奋战。但是随着环境污染日益加重,问题也多种多样,缺少其他部门的协助,环保部门执法难度陡然攀升。加之长期以来对于环保问题的不重视,造成了执法不严、动力不足、执法队伍水平不高。此外,缺少跨行政区域执法以及区域之间的综合执法,当面对跨行政区域环境问题时,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

3.3缺乏相关制度保障

合理的制度保障是必不可少的。企业生产作为绿色消费制度的主要环节,缺乏制度保障,造成绿色消费制度在企业生产中难以实行。企业的生产过程,对于资源的消耗以及环境的污染影响是最大的。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对企业推行绿色消费却出现了履行瓶颈。首先,绿色消费行为的推进需要技术以及资金的支持,但是企业生产都是以营利为目的,有的企业考虑到成本过高以及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不想进行或无法进行绿色生产,此时再多的促进型制度都会因现实履行困境成为一纸空文。其次,缺乏对企业的生产监管保障制度,导致企业生产不合格的绿色消费产品来充当合格产品,欺骗消费者的现象时有发生,冲击着大众对绿色消费的信任。根据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理论,在交易双方掌握信息不同时,掌握优势信息的一方在交易中占据主动权,而掌握劣势信息的一方往往会处于下风,从而造成交易的不平等。企业在产品生产的过程中,对于资源的使用、生产方法、产品包装等信息是很了解的,因此企业在产品生产是否为绿色消费行为中完全占有优势。相对于企业来说,消费者对于产品信息掌握的程度远远不如企业,处于劣势地位。消费者判断产品是否为绿色产品,只能凭借着绿色标识或者在产品的使用中凭借个人经验来判断,而绿色产品相对于其他普通产品成本较高,技术难度大,从而导致绿色产品价格较高。有的企业未进行绿色生产,却将其产品冒充为绿色产品,造成消费者高价购得普通产品。长此以往,消费者的权益会受到大大损害。

3.4绿色消费意识未达成共识

绿色消费的观念是近些年才提出并推行的,公众对这一理念的解读未达成共识。一方面,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消费观念逐渐改变,消费不只是为了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而变成了人们向他人炫耀的一种方式,奢侈产品成为了人们争相追逐的目标[6]。但是这些产品往往都是对资源的大量浪费,完全与绿色消费不符。另一方面,有的人虽然形成了绿色消费的观念,但是他们却将绿色消费理解为纯天然、纯野生、原生态等,这些行为本身就是不环保、不节约的,造成了野生动植物的破坏,与绿色消费追求的可持续的、适度节约的健康消费观念背道而驰。公民消费观念的变化以及对绿色消费的盲目追求,都是对绿色消费内涵的错误解读,消费意识的偏差直接导致绿色消费行为及目的的落空,因此扭转错误意识是制度发挥实效的关键。

4完善我国绿色消费促进法律制度

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占有量少。随着近些年经济的迅速发展,资源消耗巨大,造成我国有些资源已经出现枯竭。绿色消费倡导的是环保、低碳、可持续的发展,对于解决目前我国资源匮乏的难题具有巨大作用。但是法律的不健全、企业落实的不到位、公民对绿色消费未达成共识,使得绿色消费行为推行受阻。解决这一困境可以从法治与制度两方面出发,完善绿色消费促进型立法,同时构建相关制度以保障,促进绿色消费行为的推进。

4.1完善绿色消费促进型立法

完善的法律是推进绿色消费行为的基础。我国目前有关绿色消费的立法,数量很多,但是大多数为政策性文件或者存在于其他法律之中,因此,造成绿色消费立法未成体系,内容碎片化,规范效力不足等问题。所以,要对绿色消费行为进行专门性和综合性立法。首先,从法律内容上来看,法律应对主体权利义务、程序规则以及行为模式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主体应包括国家、企业、公民三者[7]。对于国家,要坚持促进型立法的特点,即法律中要明确规定国家具有鼓励企业和公民个人进行绿色消费、完善相关的环境标准、加大对企业的资金和技术支持等义务。对于企业,应该坚持全过程引导和规范,包括产前的供给侧结构改革、生产中减少资源浪费、生产后的废弃物回收和综合利用等环节,鼓励企业建立严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标准。对于公民个人来说,明确公民个人的绿色消费权利和义务,鼓励公民进行绿色节约的生活方式,充分利用税收的调节作用,倡导公民消费绿色产品。其次,完善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序。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绿色消费促进型立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公众参与的主体包括企业和公民个人。首先,公众参与既然是法定性权利,公众就应全程参与立法,包括法律的起草、审议、通过,提高公众的话语权。其次,应该丰富公众参与形式,严格采取法律规定的基本形式,例如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创新参与方式,例如利用网络民意调查和公民调查问卷等方式,让公民真正地参与进来。最后,参与的企业和公民要有代表性,企业和公民应该是本行业和本区域的代表,能真正地反映公众意见,促进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最后,增加强制性制度规定。绿色消费立法作为促进型立法,不仅要有对企业和公民的激励措施,而且还要有一定的惩罚措施。激励与强制相结合才能保证制度的实效。强制性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和个人,责任形式可以包括行政、民事等类型,对违反绿色生产的企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措施,而对于公民违反绿色消费行为的,可以采取罚款、教育等方式。

4.2提高绿色消费执法水平

立法是基础部分,而执法是关键环节。拥有良好的执法制度体系,才能对环境问题起到惩罚与威慑作用,从而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促进绿色消费方式的推进[8]。绿色消费执法,首先应该完善现有的执法体系,从体系上解决地方保护、政令不通的问题,完善上级部门对于下级部门的监督,加强政绩考核,减少人情执法,排除地方保护。其次,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协调各政部门以及相关的行政区域,建立跨部门以及跨行政区域的综合执法队伍,及时有效地解决环境问题,为绿色消费制度的推进提供保障。

4.3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

制度对于法律的施行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严谨规范制度的构建可以促进绿色消费的实行,保障企业和公民进行绿色消费。

4.3.1完善经济激励制度对于企业来说,绿色生产无法进行,一部分原因是缺少资金以及技术的支持,因此政府可以建立一些经济激励措施[9],例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绿色信贷等制度,给予企业资金上的支持,同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研发新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从而达到绿色消费。

.3.2构建企业信用档案制度信用是一个企业的无形资产,关乎于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拥有良好信用,能够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从而扩大自己的市场占有份额,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促进企业绿色消费,可以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于企业的产品是否为绿色产品做出评估和确认,提高公众对产品的认识程度,保障知情权,从而达到威慑的作用[10]。同时公众对于企业的认可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激励企业进行绿色生产,从而使企业信用档案制度达到威慑与激励的双重效应。

4.4培养公民的绿色消费意识

公众在绿色消费、节约资源和废弃物回收利用等方面有着直接的责任和义务。公民是绿色消费的主体,公民需求决定绿色产品的生产,引导市场的需求导向。公民绿色消费观念的偏差会直接导致绿色产品的异化,因此加强公民绿色消费教育势在必行。充分发挥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加大对绿色消费观念的宣传和教育,使公民明确自己绿色消费的权利和义务,以正确的绿色消费观念引导合理绿色消费行为,进而促成企业绿色生产,达到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制度初衷。

参考文献

[1]张雪敏.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党的精神解读[J].河北地质大学学报,2018,41(1):110-113.

[2]杨圣明.论中国消费模式创新问题[J].社会科学,2008(4):4-7+186.

[3]郑琴.我国绿色消费法律制度研究[D].绵阳:西南科技大学,2017.

[4]周珂,谭柏平,欧阳杉.环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5]邱晗.绿色消费促进法律制度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2.

[6]刘伟.绿色消费促进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昆明:昆明理工大学,2011.

[7]吴红岩.我国绿色消费问题研究[D].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08.

[8]张雅楠.我国威慑性环境执法反思与重构[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28(6):19-22.

[9]张俊娥.基于绿色消费视角的我国现代流通体系创新构建[J].商业经济研究,2018(3):36-38.

[10]姜宏.绿色消费:以绿色需求拉动绿色生产[J].环境经济,2007(增刊1):16-19.

作者:任继尧 单位:河北地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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