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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范文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范文第1篇

建筑行业属于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型产业,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建筑行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从始至终都是建设工程的核心,它直接影响到工程竣工之后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着我国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做好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是势在必行的。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代表着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已经开始形成。但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涉及较多,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尚无法完全适应市场的需求,监督管理体系中依旧存在着很多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些关键问题要求建设工程施工技术人员和相关的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必须要开展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摸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建设工程实际的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从而确保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可以更好的与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从而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迈向新的台阶。

二、建设工程施工前的质量监督管理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之前的质量监管,一般来说主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是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勘查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管,对于设计勘查机构的质量行为以及所得结果进行有效监督,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对相关文件资料的把关上。如果这一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问题,可以采取经济处罚或者法律制裁的方式直接进行处理,从而让直接责任主体完全承担因为疏忽或者有意而导致的质量责任。通过对设计勘查机构的质量监管与有效出发,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案,编入责任主体的信用档案材料中,从而形成一种有效的信用约束,保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能够自觉改进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推动质量体系的有序运作。对于各个主体、各个阶段的质量行为要有效的进行监督控制,建立完善施工单位内部质量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设计勘查文件能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要求。其次,要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这一环节的重点应该是施工招投标的管理,将市场监督与质量监督有机的结合起来,通过质量监督管理推动市场竞争的良性循环,而让市场的规范运作反过来促进质量监督工作更加有效的进行;最后是要做好建设工程合同文本的质量监督管理,尤其是施工合同的监督管理,将工程施工规范落实到合同中去,用合同的有效约束力来保证建设主体的施工行为。通过对这三个方面的监督管理,能够确保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有效管控。在实际施工之前的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心其实质上是对业主质量行为的监管,这是因为业主是建设工程全过程的组织者与决策人。

三、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管理

在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工作模式应该与建设工程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性质和内容相适应。质量监管单位是以委托机构的名义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直接对委托机关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应该是从公众与社会的立场出发,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管。建设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也应该重点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质量监督管理。三大重点监管部分即地基基础质量、工程主体质量以及环境质量,在对这三个关键监督点进行质量管理的过程中,主要要做好建设工程重点安全部位的质量监督管理,现场质量监管检查的手段应该合理的选择检查设备,从而得到准确的检测结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权威性;还可以通过抽查检查的方式,确保强制性标准有效的贯彻实施,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能够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得以落实,从整体上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进行有效的控制。此外,在做好程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还应该做好技术监管。技术监管我们通常都选择评价标准的办法,评价标准方法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对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评价;第二是对建设工程竣工检测结果的评价;第三是对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条件的评价;第四是对工程实体质量的评价;第五是对工程竣工之后的整体观感进行评价。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象还应该包括了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在内的所有参加工程建设的主体。质量监督管理单位必须要认识到自己所站的角度,加强对建设工程参与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管理,对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行为要进行严厉查处,提高各参与建设主体的自律能力,增强整个建筑行业的综合素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还应该善于运用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技术,逐渐实现现代化质量监管,逐渐实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网络化和信息化,不断提升质量监管工作水平。总之,在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管应该以施工主体为重点,监理、设计、材料、设备供应主体应该积极的进行配合,从而做到全方位全过程中的质量监管。通过对施工现场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以及随机抽查的监督验收,将工程建设各个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活动结果全部都纳入监督管理的范围中,将质量监管工作渗透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之中。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各主体能够规范的开展施工,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从而保证国家和公众利益得以有效的实现。

四、建设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竣工之后所开展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该是建设工程项目投入使用的把关监管。首先应该确保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禁止投入使用,从而避免低质量工程对使用者和国家的安全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其次应该将工程装修、维护的质量监督管理纳入到整个工程质量监管的范畴中。一是应该最大限度的避免因为装修和维护中的违规行为对现有的建设工程地基、主体结构以及质量造成破坏,二是要减少因为维护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而给使用者和国家造成的损失。建设工程竣工阶段进行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该努力把好两关:其一是严格的对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审查,保证备案登记的权威性与有效性;其二是做好建设工程装修维护时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在其寿命使用期限内的质量,为使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该积极的提倡和做好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经济管理的范畴,从而处理好建设工程交付之后因为质量问题而带来的后顾之忧。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

一、概述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工程建设企业在以原来目标管理的基础上,开展ISO9000贯标活动,将现代科学的质量管理理论结合本单位和行业的具体实际开展质量管理活动。这些企业按照标准的要求,建立了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将质量管理活动贯穿到生产的各个环节和过程。在体系运行的过程中,通过质量策划、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三步走的原则,满足了顾客的需求,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较以前有了质的飞跃,市场竞争能力、工程赢利水平也在不断增强。但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和运行时间不长,这些企业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诸多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建筑、水利工程、路桥建设及土木工程等项目。工程项目施工涉及面广,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影响质量的因素很多,如设计、人员、材料、机械、地形、地质、水文、气象、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等,均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而且工程项目规模大、施工班组多,各工序间的衔接性很强,外界条件的变化影响大,没有固定的车间,生产环境在露天,不象工业生产有固定的流水线、规范化生产工艺及检测技术、成套的生产设备和稳定的生产条件,因此影响施工项目质量的因素多,容易产生质量问题。

二、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的特点

1、质量策划难度大

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巨大,少则上千万,多则几十亿,几百亿。为了便于施工控制,业主往往将工程进行分步、分项,但单位工程的投资一般也在千万以上,因此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大、生产环节多,对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的要求高。这一特点,决定了质量策划的难度。首先是策划人员必须具备工程项目建设必须的专业技术知识,还要充分了解各种施工工艺的特点和现场的适用性;其次,由于规模大,过程识别困难较大,如果过程划分太简单,不便于质量和成本控制,但划分太细,往往增加了协调和控制难度。

2、人员管理过程复杂

工程项目建设人力资源组织复杂,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此外由于公司劳动力的不足,施工企业往往采用租赁的方式雇佣民工从事简单、劳动力强度大、施工环境恶劣的工作。在人员的管理上,民工的管理更加困难。虽然企业在开工前,企业对民工队伍进行了评价和选择,但由于民工普遍的文化程度较低,对施工工艺和方法理解十分困难,往往是以类似的工程经验进行施工,因此,培训和督促的工作量大。同时,由于民工的流动性大,在工程进度上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此外,民工的安全意识和质量意识淡薄,也给工程质量的控制带来一些困难。

3、施工进度安排难度大

往往由于工程项目大,技术环节多,而且多在野外作业,工程进度受天气、水文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大。虽然,在进度的策划过程中,企业往往要收集历史的资料,但天气、水文等自然要素的不确定性较大,从而给人力、设备的计划安排带来困难。此外,施工设备也要部分进行租赁,同民工的管理一样存在控制上的难度。

4、最终产品必须是合格产品

工程项目建设必须一次达到质量要求.工序间是一环套一环,如果建成后发现某一环节存在质量问题,不可能像一些工业产品那样拆卸、解体、更换配件,更不能实行“包换”或“退款”,因此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就显得极其重要。

5、质量改进工作特殊

一个企业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数不会太多,而且,每个工程建设内容不可能完全一致。许多质量管理的统计方法和分析工具不能完全套用。因此,要寻找质量薄弱环节和改进方向较为困难,客观上对质量改进带来困难。

三、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搞好质量策划——质量控制的基础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性,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过程中,企业往往注重施工过程的控制,对质量的策划放在一个较轻的位置。从质量管理的角度来说,质量策划贯穿整个工程建设过程,是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使工程建设各过程处于受控的必要条件。如果质量策划做好了,将对整个施工起到指导作用,同时对施工进度、质量成本的控制上也会起到积极作用。因此,施工企业要充分认识质量策划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在策划过程中,将质量、进度和成本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心中有数,将全局管理和局部管理对应起来,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面受控,才能实现工程建设的总体质量目标。

2、培训、优选施工人员——奠定质量控制基础

工程质量的形成受到所有参加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技术干部、操作人员、施工人员共同作用,他们是形成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因此要控制施工质量,就要培训、优选施工人员,提高他们的素质。

首先应提高他们的质量意识。按照全面质量管理的观点,施工人员应当树立五大观念:质量第一的观念、预控为主的观念、为用户服务的观念、用数据说话的观念以及社会效益、企业效益(质量、成本、工期相结合)综合效益观念。

其次是人的技术素质。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应有较强的质量策划、目标管理、施工组织和技术指导、质量检查的能力;生产人员应有精湛的技术技能、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严格执行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的法制观念;服务人员则应做好技术和生活服务,以出色的工作质量,间接地保证工程质量。靠质量教育、靠有效的激励措施,靠培训和优选,来提高人员的素质。

三是要搞好民工的管理。在每道工序施工前,技术人员要对民工进行培训,使他们充分认识施工的要领及应注意的问题,同时要注意安全意识的培训。

3、严格控制采购过程,打好工程建设物质基础

国家《建筑法》明确指出:“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因此,要把住“四关”,即采购关、检测关、运输保险关和使用关。当前,在物资供应处于买方市场的环境下,各种销售名目繁多,有“回扣销售”、“有奖销售”、“送货上门销售”等,对采购人员是极大的诱惑。因此,在采购过程中应注意如下几点:

1)优选采购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质量鉴定水平。挑选那些有一定专业知识,忠于事业、守信于项目经理的人任采购人员。

2)掌握信息,优选送货厂家。掌握质量、价格、供货能力的信息,选择国家认证许可、有一定技术和资金保证的供货厂家,选购有产品合格证,有社会信誉的产品,这样既可控制材料质量,又可降低材料成本。

针对建材市场产品质量混杂情况,还要对建材、构配件和设备实行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监控。施工项目所有主材要严格按设计要求,应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质保书,对进场材料,除按规定进行必要的检测外,对质保项目不全的产品,应进行分析、检测、鉴定。不合要求的不得使用,并且追踪其出处。严格执行建材检测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以确保检测报告的真实性。

4、推行科技进步,提高质量控制水平,实现质量改进

施工质量控制,与技术因素息息相关。技术因素除了人员的技术素质外,还包括装备、信息、检验和检测技术等。国家建设部要求“要树立建筑产品观念,各个环节要重视建筑最终产品的质量和功能的改进,通过技术进步,实现产品和施工工艺的更新换代”。这句话阐明了新技术、新工艺和质量的关系。

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体现了施工生产活动的全过程。技术进步的作用,最终体现在产品质量上。为了工程质量,应重视新技术、新工艺的先进性、适用性。在施工的全过程,要建立符合技术要求的工艺流程、质量标准、操作规程、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不断地改进和提高施工技术和工艺水平,确保工程质量。

在实施质量计划和攻关措施中要加强质量检查,其结果要定量分析,得出结论。“经验”则加以总结并转化成今后保证质量的“标准”和“制度”,形成新的质保措施;“问题”则要作为未来的质量管理预控目标。

5、要强化质量责任制的建设和落实

建立质量责任制是企业加强质量管理、稳定和提高产品质量行之有效的措施。质量责任制的核心在于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使员工更好的参与质量工作,确保产品质量。企业在建立质量责任制的过程中,质量责任制的基本内容必须健全,要以文件的形式表现,同时对质量责任制的贯彻落实要经过培训,使员工了解本岗位该做什么,怎么做,要求达到的结果是什么,个人工作好坏对结果产生的影响。此外,企业还要建立考评、奖惩等激励机制。

质量责任制中质量控制的目标管理应抓住工程的质量目标、目标展开和目标实现三个环节。施工质量目标的制订,应根据企业的质量目标及控制中没有解决的问题、没有经验的新施工产品、以及用户的意见和特殊的要求等,其中同类工程质量通病是最主要的质量控制目标;目标展开就是目标的层层分解并落实到每位员工身上;目标的实施,中心环节是落实目标责任和实施目标责任。各专业、各工序都应以质量控制为中心进行全方位管理,从各个侧面发挥对工程质量的保证作用。从而使工程质量控制目标得以实现。

6、加强现场质量管理,搞好过程的检测和检验

由于工程建设项目的特殊性,要求必须一次达标。因此,加强现场的质量管理十分重要。现场管理是产品生产第一线的管理,其范围是从原材料投产到产品完工的所有制造加工过程,是实现零缺陷的基本手段。现场质量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过程或工序质量控制、质量改进及过程或工序检验。

要工程建设实现零缺陷的质量目标,必须加强人员的管理、设备(设施)的管理、物料的管理、作业方法与工艺纪律的管理、工作环境的管理以及检测设备和器具的管理。在企业的体系文件中,通常均有这些过程的控制程序,因此在现场管理活动中,一定要严格按照程序文件的要求来执行。对于,体系文件没有覆盖到或程序的适用性不够的地方,必须对程序文件进行修改或调整,使体系文件对这些过程加以控制。对于现场管理的特殊或关键过程,必须设置质量管理点,在检测和监视能力上加强,才能使这些过程完全处于受控状态。

四、结束语

从我国多年的质量管理的实际来看,工程建设企业,在长期的工程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实际管理经验,但怎样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是质量管理人员面临的共同难题。本文从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质量管理特点出发,分析了质量管理活动普遍存在的问题,并对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提出了一些观点,希望能对工程建设企业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程 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 F253.3 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工程质量管理是我国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项重要管理任务。从建立至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在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管理理论、实践经验,技术手段都有了长足的进步,成为我国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能坦然应对新历史时期的新挑战,各地方政府、企业都在不懈地进行探索实践,在工作思路、工作平台、工作方式等方面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局面,不仅仅是有一支机构健全、结构合理的工程质量管理队伍,还完善了覆盖全面、科学、公正的工程质量管理内容,更建立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管理手段和方式,逐步形成了多层次的、内容比较全面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2工程质量管理机构的属性

2.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建筑业发展要以 “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对建设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管是政府部门及企业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正是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对工程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是政府和企业相关部门监管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5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对其职责的安排,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管理。对工程参建主体依法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应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合法性、目的性、用途、使用功能有全面的了解和掌握,查看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预验收。监督部门不仅仅要仔细审核工程档案资料还要以抽检方式随时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其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安全制度是否完善,工程质量是否达标等等。

2.2参建各方职责管理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部分

建设单位主要质量管理职责是按项目建设的规模、标准及工期要求,实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的宏观质量控制与管理。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协调参建各方的内部工作关系。设计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单位主要职责是通过投标获得施工任务,依据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编制施工方案,组织相应的管理、技术、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进行施工,按合同规定工期、质量要求完成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的自控工作,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及全套施工资料。

参建各方单位各尽其责,按照明确的制度和规则正确行使权力和义务。在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制定项目实施的详细流程,明确质量要求。同时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点环节进行质量管理,以便及时发现质量问题。

3质量管理对策建议

3.1质量管理体系

3.1.1牢牢确立以监管各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运转情况为核心的管理理念,解决有限的管理力量和日益增长的建设工程量、质量任务之间的矛盾。

必须认识到,推动各责任主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转,这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最重要的目标,也是企业管理机构提高本地区总体质量水平的基础。把这个工作做好,对于整个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质量状况都是决定性的。质量管理涉及参建各方和监督管理机构都应制定明确的管理规则,使各责任主体能够遵守并正确行使权力义务。用建章立制的方式主动营造有利于激发各责任主体主观能动性的环境。

3.1.2质量管理平台建设,整合各专业质量管理信息,实现质量管理全过程化。

建立质量管理信息平台是以诚信制度的建立为基础。质量管理平台,形式上只是个信息共享平台,但是它的建设是总管理,使联合招投标、即施工、建设、建立、勘察设计、检测单位、质量监督、企业建工部管理、市场管理等多个建筑管理部门力量成为可能,实现各部门联动,提高总体管理力度。诚信制度的叠加各个管理部门管理力度的倍增器,是实现全过程质量管理的必要条件。虽然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主要是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但是我们的眼光不能仅局限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形成的各个阶段都是需要质量管理的。信息平台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各个专业主管部门分工建设。保证信息的全面性和重点性,可以收集的详细一点,提高管理的可操作性,更适用于日常的质量管理工作。其中诚信制度的执行力是衡量从业者能力的总的指标。质量管理体系是由“人”组成的,即施工、建设、建立、勘察设计、检测单位及具备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人”是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的最重要因素,诚信制度把各部门管理中发现的违规现象与“人”联系了起来。

3.1.3坚持质量管理机构职责

随着社会维权意识和法律法规观念的不断提高,如何正确履行职责,避免越权、渎职等职业风险,已经成为管理机构及其人员越来越重视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各自分工,明确各自管理职责。不仅仅要熟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还要领会各主管部门的工作精神,结合本地情况确定其他有关工程质量的工作内容。其次要为下属人员制定形式固定的规则、规章及制度,用来指导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管理机构还有宣传教育的义务,对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管理机构内部人员的教育,向社会及有关部门进行积极主动的宣传,营造出对建设主管部门和质量管理机构正确履责的有利社会环境。

3.2质量管理手段

3.2.1质量管理的预先控制性

工程质量管理的预先计划书是开展工程施工、进行质量管理工作之前制定的,是用于指导具体工作的实施方案。计划应根据管理资源与管理任务之间的匹配关系科学计算检查频次、根据监督管理检查时的预计条件和因素科学选择质量管理项目。对工程进行预先控制,对工程可能发生的质量问题进行预先分析、预先制定应对计划、预先控制。

3.2.2科学的管理手段和方式

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开展,要通过对工程实体和责任主体行为的检查,了解工程质量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状况,需要质量管理人员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熟悉相关法规及标准,并能综合运用各种有效的管理方式、先进的管理手段,以实现综合管理的效能。质量管理手段已经从最初的眼看、手摸,发展成为现在的综合运用各种现代化仪器和信息化手段;检查管理方式也从单一的定点检查发展为质量抽检、网络管理、专项管理、综合治理等多种质量管理模式,使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更加公正、高效。

3.2.3质量管理的统计分析性

对工程实体和技术资料进行检查,发现其中各类孤立的、分割的问题,记录下来。然后将这些问题进行分类汇总、统计和分析,反映出不合格率较高的项目、工程、责任主体和区域。从而可以针对这些项目进行重点质量管理,进行差别化质量管理。

3.2.4综合评价在质量管理系统中的应用

在看工程实体,查工程技术资料的基础上,对工程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重点是施工质量。对于存在的问题分门别类及时提出,并监督其进行整改,并随时检查其后期效果。形成看—查—评—看这一质量监督管理闭环,有效的提高了工程质量。

4 结语

社会进步永远不会停止,质量管理的调整、改革也不会一蹴而就。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必须不断思考,持之以恒地研究实践新的管理理念、方法和技术,使质量管理工作能够走上一条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发展的道路。从而推动企业主体安全质量责任的落实,促进了国家建设工程整体质量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8.1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1.10。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范文第4篇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责任重于泰山。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是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管理、设计、施工、质监、监理、合同签证、材料设备供应等部门和单位的历史责任。

2、本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城市基础设施、住宅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质量的优劣,不仅关系到我市国民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而且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将直接损害我市的对外形象。鉴此,凡在我市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其隶属关系、项目性质、投资规模,都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项目合同管理制和项目竣工验收制;必须加大勘测设计质量、强化施工管理;必须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s必须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要坚持严格要求、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

二、加强和完善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1、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当年有效计划文件、投资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环节。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基建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报、审批。

2、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否则,不予审批,有关单位不得办理规划、土地、施工、房产等手续。

3、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c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有权威的专家评估论证,有关部门不予审议,咨询机构和专家应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三、坚持和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1、本市范围内各建设项目的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择优选用。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全部公开招标。招标投标工作要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须经过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主管部门)批准。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2、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项目法人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管理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

3、招标单位(业主)要合理划分工程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一般情况下应实行项目预算招标,要逐步废除费率招标;重点工程项目未经政府批准不得采用费率招标。

4、本市、县(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1号)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投标工作。

四、全面实行工程监理制度

1、本市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项目监理要通过市场竞争,选择资质合格、管理严格的监理队伍承担工程的监理任务。监理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对项目法人负责,对社会负责,把质量控制作为监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2、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技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

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交工验收。监理人员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要把工程监理的责任落到实处。

五、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资任制

l、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就是实行项目法人对项目全过程总负责。除特殊情况外,我市各工程建设项目都应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必须在今年12月底前整改到位。

2、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

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从今年10月份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开展对各工程项目法人单位资质的审查,并从今年第四季度起,按照建设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项目法人资质等级申报、考核、审批制度。凡不具备资格条件的项目法人(建设业主),不能承招工程项目建设与管理,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否则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六、坚持严格审查,把好建设市场准入关

1、凡进入建设市场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各方主体,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对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

2、本市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建设业主对参加项目建设的各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要严格审查把关。对咨询、设计、施工和监理的执业人员的素质从严要求。严禁无证、越级或超范围承揽工程。

3、建立严格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审查制度,坚持各类专业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

七、强化合同管理在建设市场活动中,项目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中介服务、材料设备采购之间必须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行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合同应建立在科学可靠、公正、平等、切实可行的基础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严禁“阴阳”合同或超越合同范围以外等违反合同的行为。合同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业主管部门)。

八、严格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1、工程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凡需竣工验收的工程,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规定的要求,要确保交付使用进入社会的工程全部合格。

2、我市各项目工程建成后,建设业主(项目法人)须先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合格后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报请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综合性竣工验收。参加竣工验收部门的有关人员必须签字负责。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投入运行,有关单位不得发放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市政、公用等配套设施严禁启用。

九、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实行和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制度

1、质量是工程的生命,各工程建设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从严治工程、从严抓质量。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必须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2、工程勘测单位必须对所提供的地质、水文、气象勘测资料的质量负责。勘测文件内容应准确、可靠、合理。

3、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合理进行设计。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监督,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认真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3参加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和竣工工程验收,参与质量事故的分析和提出处理方案。设计图纸必须齐全、配套、标注清楚、说明完整。

4、施工单位应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落实质量责任制。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建立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凡中标的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单位签订合同后,严禁将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5、对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材料设备采购单位要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要建立材料、设备进场复验制度,严禁无生产许可证的无证产品、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的各类建筑制品、材料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并使用在工程上。

6、强化工程质量监督责任制,改进和完善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按规定应该实行政府质量监督的工程应全部进行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是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在内的以结构安全为主的强制性监督,是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本市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设计文件及质量验评标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关键部位、关键工程,尤其是隐蔽工程、结构工程、基础工程更要加强跟踪监督。凡未经质监的工程,一律不予验收。

7、必须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投诉、退赔和保修制度。今年要把住宅作为整顿质量的突破口,建立完善三项制度:一是开发商向用户出具的质量保证书制度,二是保修制度,三是质量赔偿制度。

8、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科研部门要依靠技术进步,根治质量通病,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十、建立和落实层层负贵的工程质量责任制

1、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涉及评估论证、项目决策、勘测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建安、工程监理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2、我市从今年开始全面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实行行业主管部门、建设业主(项目法人)领导责任制。一旦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责。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3、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不管其调往何处工作,担任何种职务,都应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十一、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促进各项工程建设的正常开展,确保工程建设质量l、招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从项目立项至竣工验收整个建设活动过程中,如发生违反上述各项规定之要求,将依照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对使用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要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特别要防止借工程建设之名搞非生产性建设c发现资金不到位、来源不正当、使用去向不明、损失浪费等问题要查清责任,严肃处理。

4、在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名称及其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公布于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如实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

6、建立工程项目质量定期报告制度。我市各工程项目的质量报告每月底应向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各项目法人的质量报告应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要及时上报。对弄虚作假和隐满不报的,要追究责任。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范文第5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 罚则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质量八大原则原则1: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原则2: 领导作用

原则3: 全员参与

原则4: 过程方法

原则5: 管理的系统方法

原则6: 持续改进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建筑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三大目标之一,质量的优劣,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它不能像其他工业产品那样进行拆卸维修。因此,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过程控制就显得非常重要。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是我国工程建设的基本方针之一。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投资的三大目标之一,质量的优劣,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在我国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经历了事后的实物质量管理到全面质量管理,然后到ISO9000的标准化管理的一个过程,但是工程质量事故依旧时有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危及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国民经济发展质量。

一、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基本概念

建筑工程质量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是否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二是建筑的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设计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前者是管理的核心,后者是目标。我们通常所说的质量管理就是要通过对过程的控制,使二者都在受控的状态下实现建设工程的目标。

二、建筑工程的特点

建筑工程与一般工业产品不同,它具有许多自身的特点。

(一) 影响因素多

决策,设计,材料,施工方案,操作手法,技术措施,管理制度等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了工程的质量。

(二)质量隐蔽性

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许多工序在施工过程中要被下道工序隐蔽,如混凝土浇筑后,钢筋的质量情况只能从相关的记录进行追溯,但记录往往是不全面不直观的。

(三)不可逆转性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某些工序的质量隐患,一旦被下道工序覆盖,往往无法进行纠正,只能通过打掉或拆除进行处理,虽然有些情况下可以进行加固处理,但产品的使用功能要求往往就降低了。

三、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就是为达到工程的预期质量标准需求,所进行的一系列的管理活动。

(一)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

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是现代标准化质量管理的基础和核心,实践证明,在一个完善的且良性运行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中,生产出来的建筑产品质量是完全有保障的。

(二)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

目前,越来越多的施工企业按照ISO9000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其中许多企业从中受益匪浅,但也有很多企业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究其原因,其中主要一条就是许多企业在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时,没有以系统的观念、从企业整体管理的角度来看待质量管理体系,致使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所必需的资源配置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从而使质量管理体系失去了有效运转的基础和环境。

(三)过程控制

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实际上是一个过程控制的活动,从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先后流程,可以将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分为项目决策阶段、工程设计阶段和工程施工阶段三个阶段的质量控制。

四、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要点

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关键环节,再好的设计,都必须通过施工来实现。因此牢牢把握工程质量的要点进行管理,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 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

没有一个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质量管理体系得不到有效运行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生产出优质的产品。

(二) 基础或主体的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基础或主体阶段的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建筑工程的结构安全,因此从人、机、料、法环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的质量监控,在整个质量管理过程中,又成为重中之重。

工程行为人,尤其是基层管理者,其观念和行为对工程质量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充分调动工程行为人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工程行为人的责任感和质量观念,显得尤为突出,除了要对其加强职业道德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健全岗位培训制度,改善其工作条件外,还需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以确保工程质量。

(三)装修及设备安装阶段的质量控制。

装修及设备安装阶段的质量,影响工程质量的使用功能;在这一阶段,因为市场上材料差价很大,且鲜有因为材料质量问题导致即时的生命安全受威胁的事故发生。因此,在这一阶段,对材料进行质量控制应作为重点。

五、工程质量中存在的问题与探讨

(一)企业结构管理体系还不适应现代工程质量管理要求

许多施工企业还没有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相对应的组织机构和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在服务功能、组织机构等方面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工程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及岗位职责、程序文件、作业指导文件和工作手册等方面都不够健全,工程项目管理方法和手段比较落后,管理水平较低,工程项目管理效率不高、成效不显著,还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运作要求。

(二)与工程质量管理配套的法规和政策需要完善

现行法律规范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等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然而还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例如,在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市场、不合理低价竟标的情况还是较多的、设想一下,承包商在低于成本价的或无利的情况取得工程项目施工,他是不是必然要牺牲工程的质量安全,以谋取利益。

六、解决工程管理存在问题的措施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是为了达到工程项目质量要求所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在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要注意其相关问题。下面,对于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将以几个方面提出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企业自觉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通过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机制,让每一个施工企业的业绩(包括优质的和不良的),通过权威(或政府)网站全面的公布,尽可能地让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好,业绩优的企业得到更多的市场分额,促进施工企业争做最优质量工程,与此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企业加大人才的配养力度,形成企业的良性循环。

(二)规范招投标市场,防止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创造合理公平的竞争环境。

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必须具备相应的资金保障,工程项目的投资往往都不是一个小数目,一旦签约基本上不可逆转,而其他的工业产品在使用低价占有市场时通常为时很短,且实际投放到市场的低价产品量不会太大。而一个工程项目,特别是大项目的亏损,可能会令一个施工企业陷入严重的财政困难,因此当施工企业以不合理的低价中标后,本能的会采取一切手段降低成本,往往就是铤而走险,牺牲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范文第7篇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没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门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洪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门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良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门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序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上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七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第七十九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范文第8篇

总理 朱容基

2000年1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章、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八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八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范文第9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现状;质量管理;施工工序管理

1 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现代工程项目正在朝着大型化、规模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项目的复杂度较之以往呈指数级倍增,在建设投资力度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需要通过更严格的监控和管理,才能得到保证。

施工项目质量的优劣,不但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而且还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安定。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施工项目管理的头等大事。

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现状

在建筑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一些施工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重视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手段落后,不重视事前计划和事中控制,不能实现全面、全过程的动态质量管理.

2.1建筑市场不规范

一些地方政府和建筑主管部门对国家有关建筑市场的行政规定和管理要求贯彻不到位,落实不到位,甚至不落实,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有的业主不管工程大小,结构难易、层次高低,都指明要一级以上企业参与投标,要一级建造师、一级项目经理承担施工任务,结果抹杀了差别化竞争,使高低资质、大小企业同时涌向一个工程项目,造成了市场的无序化竞争,加重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同时,派生出施工方无资质挂靠有资质,低资质挂靠高资质,建造师资格证书出借等诸多违法违规行为,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建筑市场的不规范运行.由于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主要依靠手工作业和简单的辅助工具,市场准入壁垒低,许多缺少资本的小企业和个人大量涌入。

2.2参加人员质量意识差

质量意识是人们对质量的认识和态度的综合表现.这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也是搞好质量管理的第一关。企业高层领导对质量问题没有高度重视,把企业目标重点定在利润、进度上,没有树立起只有高质量才能带来高效益的超前意识,导致管理层及基层工作人员没有明确的质量目标。

目前大多建筑公司领导对“质量第一”的口号讲的多,落实的少,而把主要目标锁定在抓进度、保工期上,对质量如何进一步提高很少重视.公司管理层质量意识不强,从而使质量监督层的工作得不到充分重视,使他们不能充分发挥作用。

2.3 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

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很多建设工程的业主并不是合格的市场主甚至不是完全的法人主体,在建设工程项目时,存在很多不规范行为.有的建设单位不是完全的法人主体,建设资金的使用、施工单位选择、建筑标准的选择等,都不能自主决定,经常受到其主管单位的影响,无法承担发包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任务,缺乏市场意识,破坏与承包方的平等交易关系。

阻碍市场机制的发展,而且投资责任机制不健全,片面追求低造价,片面追求高标准,短工期,这些都阻碍了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分包工程,致使一个项目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施工队伍,施工水平的差异及现场缺乏统一管理,使施工质量无法保证.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质量评定标准,单位工程中如果有一个分项或分部工程不合格,那么整个单位工程就被评为不合格工程。

2.4 设计单位行为不规范

建筑质量发生问题,一般都认为是施工质量出现问题,实际上其中一些问题是由于设计不到位造成的。现在很多设计单位实行的是谁承揽工程谁设计,这样在单位内部形成固定搭配,形成这几个人对某一类设计非常熟练,但如果遇到不熟悉的工程,其他设计人员又不易介入,致使设计单位的设计优势及专业之间的互补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影响设计质量。

另外建委设计质量监督站,对设计质量的监测是每年抽验,这样致使很多建筑设计得不到及时检测,为设计质量事故埋下隐患。

4 施工工序管理

施工工序的质量控制最基本的内容是工序质量的控制,工序质量控制的目的就是要发现偏差和分析影响工序质量的制约因素,并消除制约因素,使工序质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以确保每道工序的质量。工序质量控制是过程质量控制的基本点,是现场质量控制的核心内容。

4.1质量控制点的设置

质量控制点就是根据对重要的质量特性需要进行重点控制的要求,而选择的质量控制重点部位、重点工序或薄弱环节。设置质量控制点,是对质量进行预控的有力措施。在施工前应根据工程的特点,结合施工中各环节或部位的重要性、复杂性、精确性,全面、合理地选择质量控制点,在加强一般工序质量控制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方法,对关键工序和特殊工序进行重点控制,保证工序经常处于受控状态。

在设置质量控制点时,首先要对施工的工程对象进行全面分析、比较,以明确质量控制点;然后进一步分析所设置的质量控制点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或造成质量隐患的原因,针对隐患的原因,相应地提出对策措施予以预防。

质量控制点的涉及面较广,根据工程特点,视其重要性、复杂性、精确性、质量标准和要求,可能是结构复杂的某一工程项目,也可能是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某一结构构件或分项、分部工程,也可能是影响质量关键的某一环节中的某一工序或若干工序。

总之,无论是操作、材料、机械设备、施工顺序、技术参数、自然条件、工程环境等,均可作为质量控制点来设置,主要是视其对质量特征影响的大小及危害程度而定。质量控制点设置的对象主要有以下几个:

4.1.1 关键的分部分项工程

如剪力墙结构中的钢筋工程、大体积混凝土工程等。

4.1.2 关键的工程部位

如民用建筑的卫生间,关键设备的设备基础及一些关键的隐蔽工程等。

4.1.3 薄弱环节

即经常发生或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环节,或承包商施工质量控制无把握的环节。如一些常见的质量通病(渗、漏水问题);又如对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由于建筑单位初次施工,缺乏经验,必须作为重点加以控制。

4.1.4 关键工序

如混凝土浇筑中的振捣,它对浇筑质量影响很大,又如CFG桩的钻孔,对确保其施工质量至关重要。

4.1.5 关键工序的关键质量特性

如混凝土的强度,回填土的含水量、灰缝的饱满度等。

4.1.6 关键质量特性的关键因素

主要为人、材料、机械、环境和方法,如重型构件吊装的关键因素是人和机械,砌筑砂浆强度的关键是材料。

4.2 质量控制点的实施

质量控制点设置后,要对质量控制点进行管理、实施,这样才能使质量控制点发挥其作用。在质量控制点的实施中应按如下要求进行:

4.2.1 有计划地组织进行过程质量审核,对审核的内容、时间、频次、人员等作出具体的部署,每年一般不得少于两次;

4.2.2 审查各接口部门的工作质量,接口部门之间的衔接应其有连续性和稳定性;

4.2.3 把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及控制措施进行交底,务必使相关人员真正了解,并树立以预防为主的思想,形成书面的质量控制的交底文件;

4.2.4 质量管理人员要配合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进行重点指导、检查、验收,对关键的质量控制点要进行旁站监理;

4.2.5 严格要求操作人员按作业指导书进行认真操作,保证各环节的施工质量;(6)按规定做好检查,认真记录检查结果,取得准确客观的第一手数据,形成书面的质量控制文件;

4.2.6 运用数理统计技术进行过程能力分析和缺陷分析,找出过程质量控制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的纠正或预防措施,不断地改进和提高过程质量控制能力。

4.3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施工中的质量检查是进行施工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质量控制人员通过质量检查或旁站监控,来确保工序的施工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因此,质量控制人员要高度重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其重点主要是以下几方面:

4.3.1严格按方案施工

对每个方案的实施都应通过方案提出、讨论编制审核修改定稿(审批)交底实施几个步骤进行。

施工中有了完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可行的施工方案,以及操作性强的技术交底,就能保证全部工程整体部署有条不紊,施工现场整洁规矩,机械配备合理,人员编制有序,施工流水不乱,分部工程方案科学合理。施工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极有力地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4.3.2 实行“三检制”和检查验收制度、执行过程质量执行程序

为了能够使“三检制”充分发挥作用,在施工过程中,应坚持检查上道工序、保障本道工序、服务下道工序,做好自检、互检、交接检,坚持上道工序不合格就不能转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原则,这样一环扣一环,环环不放松,以工序质量确保工程质量。

如模板安装和钢筋绑扎这道工序完成后,应在质量控制人员对模板安装质量和钢筋规格、数量及绑扎质量等进行检查,形成质量检查文件签字认可后,才允许混凝土浇筑。这样就形成了分包自检、总包复检、监理验收的三级

检查制度。

4.3.3成品保护质量检查

由于各工种交叉频繁,对于成品和半成品,容易出现二次污染、损坏和丢失,影响工程进展,增加额外费用。制定成品(半成品)保护的主要措施,并设专人负责成品保护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对易受污染、破坏的成品和半成品要进行标识和防护,质量控制人员应对成品保护质量经常进行巡视检查,要求分包单位对成品采取“护、包、盖,封”保护措施,发现现有保护措施损坏的,要及时恢复。

工序交接检要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认可,由下道工序作业人员和成品保护负责人同时签字确认,并保存工序交接书面材料。另外,为保护成品,还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防止后道工序损坏或污染前道工序。

5 结语

随着市场的对外开放,国内企业也面临着走出去的问题,如何提高企业竞争力已经成为建筑企业急待解决的问题.我们要以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为契机,努力营造我国建筑企业竞争优势,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范文第10篇

关键词:PDCA循环;质量管理;识别;质量控制

1、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

1.1 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是指确立质量方针及实施质量方针的全部职能及工作内容,并对其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的一系列工作。根据质量管理的概念,组织必须通过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管理。

1.1.1 PDCA循环。从实践论的角度看,管理就是确定任务目标,并按照PDCA循环原理实现预期目标。

1.1.2 全面质量管理(TQC)的思想。TQC即全面质量管理(Total Quality Control),其基本原理就是强调在企业或组织的最高管理者质量方针的指引下,实行全面、全过程和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

1.2 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的一系列相关活动。质量控制的基本原理是运用全面全过程质量管理的思想和动态控制的原理,进行质量的事前预控、事中控制和事后纠偏控制。

1.2.1 事前质量预控:或称为质量的计划预控,就是要求预先进行周密的质量计划,把各项质量职能活动建立在有充分能力、条件保证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

1.2.2 事中质量控制:也称作业活动过程质量控制,是指质量活动主体的自我控制和他人监控的控制方式。事中质量控制的目标是确保工序质量合格、杜绝质量事故发生。

1.2.3 事后质量控制:也称为事后质量把关,以使不合格的工序或产品不流入后道工序、不流入市场。

质量控制的三大环节不是孤立和截然分开的,是有机的系统过程,实质上也就是质量管理PDCA循环的具体化,并在每一次滚动循环中不断提高,达到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持续改进。

2、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形成过程和影响因素

2.1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形成过程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形成过程,贯穿于整个建设项目的决策过程和各个工程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过程,体现了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从目标决策、目标细化到目标实现的系统过程。

2.1.1 质量需求的识别过程:识别建设意图和需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系统构成和标准要求等进行策划、分析、论证,为整个建设项目的质量总目标以及建设项目内各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提出明确要求。业主的需求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决定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目标的主要依据。

2.1.2 质量目标的定义过程:一方面是在建设工程设计阶段,按照业主的建设意图、决策要点、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将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具体化,确定质量目标值;另一方面承包商为了创品牌工程或根据业主的创优要求及具体情况来确定工程的总体质量目标,策划精品工程的质量控制。

2.1.3 质量目标的实现过程:最重要和最关键的过程是在施工阶段,其任务是按照质量策划的要求,把特定的劳动对象转化成符合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产品。

2.2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因素

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人的因素、技术因素、管理因素、环境因素和社会因素等。其中,人的因素、技术因素、管理因素、环境因素是可控因素,社会因素存在于建设工程项目系统之外,一般属于不可控因素,通过自身努力,趋利避害。

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

3.1 施工阶段质量控制的任务目标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控制的总目标是实现由建设工程项目决策、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所决定的预期使用功能和质量标准。施工质量目标具体表述如下:

3.1.1 建设单位的控制目标:全过程、全面的质量监督管理、协调和决策,保证竣工项目达到投资决策所确定的质量标准。

3.1.2 设计单位的控制目标:关键部位和重要施工项目施工质量的验收签证;设计变更及纠正施工中所发现的设计问题,采纳变更设计合理化建议等。

3.1.3 施工单位控制目标:根据施工合同的任务范围和质量要求,通过全过程、全面的质量自控,保证最终交付满足规定质量标准的建设工程产品。

3.1.4 供货单位的控制目标:对供应产品质量负责

3.1.5 监理单位的控制目标:监控施工承包单位的质量活动行为,协调施工关系等。

3.2 施工质量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3.2.1 施工质量计划的编制主体及基本内容。施工质量计划应由施工承包企业进行编制。在平行承发包方式下,各承包单位应分别编制施工质量计划;在总分包模式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总承包工程范围的施工质量计划,各分包单位编制相应分包范围的施工质量计划作为施工总承包方质量计划的深化和组成。施工质量计划的基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工程特点及施工条件分析;质量总目标及其分解目标;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人员及资源配置计划;确定施工工艺与操作方法的技术方案和施工任务的流程组织方案;施工材料、设备物资等的质量管理及控制措施;施工质量检验、检测、试验工作的计划安排及其实施方法与接收准则;施工质量控制点及其跟踪控制的方式与要求;记录的要求等。

3.2.2 施工质量计划的审批。施工质量计划由项目经理部主持编制,报企业组织管理层批准,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核准确认。

3.3 施工工程中生产要素的质量控制与作业质量控制

3.3.1 施工生产要素的质量控制。施工生产要素是施工质量形成的物质基础,包括作为劳动主体的生产人员,即作业者、管理者的素质及其组织效果;作为劳动对象的建筑材料、半成品、工程用品、设备等的质量;作为劳动方法的施工工艺及技术措施的水平;作为劳动手段的施工机械、设备、工具、模具等的技术性能;施工环境等作业环境以及协调配合的管理环境。汇总而言,施工生产要素的质量控制包括劳动主体的控制、劳动对象的控制、施工工艺的控制、施工设备的控制、施工环境的控制。

3.3.2 施工过程的作业质量控制。施工过程的作业工序质量控制是工程项目实际质量形成的重要过程。首先要加强自控,作业者能力及其发挥的状况是决定作业质量的关键,其次来自作业者外部的监控也是一种不可缺少的设防和把关的管理措施。为达到对工序作业质量控制的效果,在加强工序管理和质量目标控制方面应坚持预防为主、重点控制、坚持标准、记录完整的要求。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工程质量质量管理质量控制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工程的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质量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和关注,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会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而且还会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因此,结合自己多年来的施工管理经验,浅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

一、加强项目管理,落实项目质量目标,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不同于一般企业的项目承包,不能以包代管,而是实行项目目标管理。在工程任务下达之初,公司营业部即已将工程计划成本及利润详细算出,项目部在公司计划成本的指导下完成质量目标、工期目标。这样经营风险由公司承担,各施工项目处于同一起跑线上,有利于调动项目经理的积极性,从体制上保证了工程质量。

影响建设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几个重要因素

影响建设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比较重要的有三个方面因素,即材料、方法、环境因素,下面,我结合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五个主要因素谈谈如何做好建设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与质量控制。

(一)材料因素

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要使用大量的材料,如原材料(钢筋、水泥)、成品(成品钢木大门)、半成品(铝合金型材)、构配件(预应力空心板)等等,而建设工程项目的实体则是由这些材料组成的。因此,这些材料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

(二)、方法因素

方法主要是指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如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操作技能。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施工方案是否合理,施工工艺是否先进,施工操作是否正确,都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产生重大影响。

、环境因素

影响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的环境因素很多,概括起来可分为三类,即工程技术环境,如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勘测、规划、设计、施工等;工程管理环境,如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措施、管理制度等;劳动环境,如劳动组合、劳动工具、工作面等。环境因素是多变的,不同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不同的工程技术环境、工程管理环境和劳动环境。而且同一个建设工程项目,在不同时间,环境因素也是变化的,如一天之内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风雨等都是变化的,而这些变化都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产生影响。

三、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一)、施工工艺的控制

施工工艺是决定工程质量坏的关键,有好的工艺,能使操作人员在施工过程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了保证工艺的先进性及合理性,公司对于不太成熟的工艺安排专人在加工厂试验,将成熟的工艺编制成作业指导书,并下发各施工主管,施工管理人员在现场指导生产时则依此为依据对工人进行书面交底,并由班组长签字接收。工艺交底包括工具及材料准备、施工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及检查方法、常见问题及预防措施。

(二)施工环境的控制

施工环境对装饰工程的影响很大,尤其是油漆工程,在进行油漆施工时,现场不得有灰尘,天气必须晴朗,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必须控制好施工环境,这就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在进行工序安排时要合理,避免施工污染,同时保证各工序所需环境要求,如室温要求、基体干燥要求、空气清洁要求等。因此一般结构方面的工作先进行,饰面工作后进行;头顶工作先进行,头顶以下工作后进行;隐蔽工程先进行,包封工作后进行;水电管线工作先进行,灯具、开关、插座、洁具、五金配件安装工作后进行;易受污染或贵重材料,保养不易的工作(玻璃制品、镜面、壁纸、面料、地毯等)应最后再做。如果冬季施工时,室内温度达到不到要求,则要制定相应的保温升温差措施,同时要注意火灾的发生。

(三)、施工工序质量的控制

工序质量是指施工中人、材料、机械、工艺方法和环境等对产品综合起作用的过程的质量,又称过程质量,它体现为产品质量。好的工程质量是通过一道一道工序逐渐形成的,要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就必须对每道工序的质量进行控制,这是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重点。 工序质量控制就是对工序活动条件即工序活动投入的质量和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即分项工程质量的控制。在进行工序质量控制时要重于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确定工序质量控制工作计划。一方面要求对不同的工序活动制定专门的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做出物料投入及活动顺序的专门规定;另一方面须规定质量控制工作流程、质量检验制度等。

2、主动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工序活动条件主要指影响质量的五大因素,即人、材料、机械设备、方法和环境等。

3、及时检验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主要是实行班组自检、互检、上下道工序交接检,特别是对隐蔽工程和分项(部)工程的质量检验。

4、设置工序质量控制点(工序管理点),实行重点控制。工序质量控制点是针对影响质量的关键部位或薄弱环节而确定的重点控制对象。正确设置控制点并进行严格实施是进行工序质量控制的重点。

(1)、工序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原则

1)、重要的和关键性的施工环节和部位。

2)、质量不稳定、施工质量没有把握的施工工序和环节。

3)、施工技术难度大的、施工条件困难的部位或环节。

4)、质量标准或质量精度要求高的施工内容和项目。

5)、对后续施工或后续工序质量或安全有重要影响的施工工序或部位。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施工的部位或环节。

(2)、工序质量控制点的管理

1)、质量控制措施的设计

选择了控制点,就要针对每一个控制点进行控制措施设计。主要步骤和内容如下;

、列出质量控制点明细表;

、设计控制点施工流程图;

、进行工序分析,找出主导因素;

、制定工序质量控制表,对各影响质量特性的主导因素规定出明确的控制范围和控制要求;

、编制保证质量的作业指导书;

、编制计量网络图,明确标出各控制因素采用什么计量仪器、编号、精度等,以便进行精确计量;

、质量控制点审核。由上一级领导进行审核。

2)、质量控制点的实施

、交底。将控制点的“控制措施设计”向操作班组进行认真交底,必须使工人真正了解操作要点。

、质量控制人员在现场进行重点指导、检查、验收。

、工人按作业指导书认真进行操作,保证每个环节的操作质量。

、按规定做好检查并认真做好记录,取得第一手数据。

、运用数据统计方法,不断进行分析与改进,直至质量控制点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点实施中应明确工人、质量控制人员的职责。

(3)、工程质量预控

工程质量预控就是针对所设置的质量控制点或分项、分部工程,事先分析在施工中可能发生的质量隐患,分析可能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对策,实现对工程质量的主动控制。

质量预控示例,以钢筋电焊焊接质量的预控为例。

1)、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

、焊接接头偏心弯折;

、焊条型号或规格不符合要求;

、焊缝的长、宽、厚度不符合要求;

、凹陷、焊瘤、裂纹、烧伤、咬边、气孔、夹渣等缺陷;

2)质量预控措施:

、检查焊接人员有无上岗合格证明,禁止无证上岗;

、焊工正式施焊前,必须按规定进行焊接工艺试验;

、每批钢筋焊完后,施工单位自检并按规定取样进行力学性能试验,然后专业监理人员抽查焊接质量,必要时需抽样复查力学性能;

、在检查焊接质量时,应同时抽检焊条的型号。

(4)成品保护

成品保护一般是在施工过程中,某些分项工程已经完成,而其他一些分项工程尚在施工;或是在其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某些部位已完成,而其他部位正在施工。在这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必须负责对已经完成部分采取妥善措施予以保护,以免因成品缺乏保护或保护不善而造成损伤或污染,影响工程整体质量。

根据建筑产品的特点的不同,可以分别对成品采取“防护”、“包裹”、“覆盖”、“封闭”等保护措施,以及合理安排施工顺序等来达到保护成品的目的。

四、加强专项检查,及时解决问题

(一)、专职检查、分清责任

在班组自检基础上,项目质检员要对各班组的各道工序进行检查,从严要求,对不合格的要立即处理,在检查时必须分清产生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工人操作引起,还是由于施工材料或施工方法引起不合格,查清原因后,对于反复发生的问题要制定整改措施及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同类问题再次发生。对于工人操作引起的不合格,要视情况严重程度对工人采取处罚措施,并及时向操作人员讲明处罚的理由,使工人理解‘松是害,严是爱"的道理。

(二)、定期抽查,总结提高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监理 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

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管理工作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对承包商施工准备工作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控制;二是组织好有关的质量保证工作。

1.1对承包商施工前准备工作质量的控制

1.1.1对施工队伍及人员的质量控制

监理工程师要屯查承担任务的施工队伍及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对不合格人员有权要求承包单位予以撤换;对于特殊作业、检验和试验人员,有时还要进行必要的考核或考试;承包单位选择分包单位时,需申请并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才能承担施工任务。

1.1.2对工程所需原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对于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应当是全过程和全面的控制,即从采购、加工制造、运输、装卸、进场、存放、使用等方面进行系统的监督和控制。

1.1.3对施工方案、方法和工艺的控制

监理工程师要屯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质量保证措施。依国际惯例,承包单位中标后应提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经监理工程师审批、确认后,这一文件即作为施工的纲领性技术文件并成为施工承包合同的一部分。施工单位如需变更施工方案或工艺,必须报请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才能实施。

1.1.4对施工环境及条件准备工作质量的审查和控制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作业的环境条件的控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现场自然环境条件的控制。

②施工的辅助技术环境控制。辅助技术环境条件主要包括水、电或动力供应、安全防护设备、施工照明、施工场地空间条件以及交通运输条件等。

③施工质量管理环境的控制。监理工程师应事先检查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控制自检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的状态;系统的组织结构、检测制度、人员配备是否完善和明确;准备使用的质量检测、试验仪器、设备是否能满足要求;仪器、设备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1.2监理工程师应作好的事前质量保证工作

在工程开始前,监理工程师除作好对承包单位各项准备工作质量的监控外,还应组织好如下工作:

1.2.1作好监控准备。完善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控体系,作好监控准备工作。如配备监控人员及检测仪器设备并使之处于良好状态,明确监控人员的职责和分工等。

1.2.2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应在工程施工前由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并做好会议记录,以作为对设计图纸补充、修改及施工的依据。图纸会审通常由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单位、施工举位及建设单位代表参加,由各方代表对设计图纸中的问题进行讨论、协商。

1.2.3设计图纸变更及其控制。设计图纸变更的要求一方面可能來自业主或监理,也可能来自设计或施工卑位。不论哪种情况,设计图纸的修改、变更要求及变更质量等的执行程序都应严格按规定进行,并作好归档整理。对于仟一方提出的现场设计变更的要求,监理工程师都应持谨慎的态度。

1.2.4作好施工场地及通道条件的保证。监理工程师应事先检查工程所需的场地征用、居民占地设施或其他堆放物的迁移是否完成,以及道路和水、电、通讯是否开通等。

1.2.5严把开工关。监理工程师对现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检查合格后,方可发出书面的开工指令。开工前承包商必须提交“JT工申请单”,经监理工程师帝查批准后才能JT始进行正常施工。

2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监控的任务与内容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2.1对承包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监控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要对施工雄位的质量控制自检系统进行监督,使其能在质量管理中发挥良好作用。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不能胜任的质量控制人员,可要求承包商予以撤换;当其组织不完善时,应促使其改进、完善。

2.2在施工过程中进行质量跟踪监控

监理工程师要监督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活动,随时注意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了不利于工程质量的变化。若发现承包方有违反合同行为或质量不符要求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方予以改正,直到满意。

2.3在施工过程中进行检查验收

对于各道工序的产品,应先由施工車位自检合格后才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质量验收通知单”;监理工程师收到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并签发质量验收卑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重要的工程部位、工序和专业工程还需经监理方亲自进行试验或复核。

2.4处理己发生的质量问题或事故

在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对于发生的质量问题和事故的处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关键。

2.5下达停工令控制施工质量

某些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有权行使质量控制权,下达停工指令。比如隐蔽部.位未经查验合格而擅自封闭者;未经审查同意而擅自变更设计或修改图纸进行施工者;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未经检查确认者等等情况。

3施工所形成产品旳质量管理

监理工程师对施工所形成的产品的质量管理是围绕工程验收和质量评定为中心进行的。

3.1检验批的验收

检验批的工程质量检验的基本单位,施工单位在检验批施工完成后完成自检并合格方可报监理単位验收,监理单位在接到施工単位的报验申请后,在约定的时间内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的质量员等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详细记录并及时确认。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符合设计、规范要求,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验记录,检验批的质量才算合格。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工程管理建设工程 质量 影响

中图分类号: TU7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工程管理是工程施工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贯穿建设项目的整个施工过程,其质量优劣不但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进度,而且还影响建设工程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因此,工程建设部门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加强工程管理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研究,探索出有效的应对措施,促进建设行业快速、稳步的发展。

一、工程管理度建设工程质量的影响

1.1.施工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建设工程项目劳动量大、施工人员施工水平参差不齐,加上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导致施工时随意性较大,不少施工人员粗枝大叶,经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给建筑工程质量埋下较大安全隐患。另外,建设单位未能按照要求将质量管理机制中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同时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质量控制的重要性,放松了对施工质量的管理和监督。部分管理人员对质量管理的内容理解不充分只是监督施工人员加快施工速度,以致于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未及时纠正。以上存在的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项目正常的施工秩序,埋下较多安全质量隐患。

1.2.监理过程管理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在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方面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为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主要通过监理单位具体落实,因此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会给建设工程管理和质量带来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不能及时发现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影响下个环节施工项目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给后期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带来困难。除此之外,在实际的建设工程实践过程中,部分监理单位为了追求更多的效益,承接一些超越自身资质的监理项目,很显然不管是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还是监理措施上存在明显的不足,甚至有些监理人员违反监理工作的相关规定出现未持证上岗行为,另外,没有健全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做保证,导致部分监理人员在机械设备、施工材料等方面的监督力度不够,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效率。

1.3.施工材料管理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施工材料是建设工项目的基本组成部分,在减少建设成本和保证工程质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建设工程部门应加强施工材料的管理。但是实际上当施工材料运至施工现场后,部分工程施工单位并未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材料抽查检验无法保证施工材料质量,就将其直接应用到建设工程项目中,进而影响建设工程项目功能的正常发挥。另外,不重视施工材料的存放管理,导致很多施工材料在存放过程中性能发生改变甚至受到破坏,造成大量施工材料的浪费,增加施工成本的开支。

二、提高工程管理措施

针对有关工程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应对其发生的原因进行透彻的分析,并找出有效的解决措施保证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此保证工程质量,进而为人们的生产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2.1.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行为

在政府的引导下,应尽快建立健全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完善和落实行业的相关政策,为建设行业的蓬勃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规范建设活动参与者行为,尤其是招投标活动应严厉查处作弊行为,营造良好的招投标活动氛围。同时还应注重对业主的行为加以约束,防止其出现违反市场、违法建设工程相关法律的行为出现。进一步健全市场准入制度,以此保证建设工程参与者的整体素质,为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提供良好的条件。

2.2.鼓励建设企业提高建设水平

积极开展创优活动,促进建设企业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机制,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实行优质优价鼓励措施,提高和鼓励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建设优质工程,并在施工合同、招投标活动、工程费用预算等方面将优质优价鼓励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和指导进一步完善评优办法,建立优质工程信用档案,并对在建设工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2.3.改进质量安全监督方式

针对当今建设行业发展形势应转变工作思路,即由之前的被动监督改变为主动介入监督。不断探索质量监督管理新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监管新机制,尤其对建设工程中重点工程应加大监督力度,实行差异化管理,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建设单位的综合实力进行不同强度、不同频率的监督,明确监督工作中的重点、难点,最大限度发挥质量监督工作的作用,以此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

2.4.加强监理检测监管

重视建设工程检测和监理工作,加强检测和监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工程质量控制的作用。定期对检测机构和监理市场进行专项调查,重点检查和处理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任务的行为,尤其应明确和落实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同时严格管理建设工程机械设备检测机构,尤其规范内部管理混乱的检测机构,提高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营造良好的检测市场秩序。

三、总结

提高工程质量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作,工程管理在其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重视工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程管理制度,并在健全的监督体系下有效落实。作为政府部门应尽快制定详细法律法规,积极探索新的监管方式规范建设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全过程管理 质量

中图分类号:O21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a commodity, product, impossible to introduce a change or redo, quality not only happen in the stage of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units also is not only a problem throughout the whole project quality management is the first priority.

Key words: the whole process of management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燃气工程信息施工 管理质量

中图分类号:F25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燃气工程作为一项公用事业,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作为城市的一项基础工程,燃气工程建设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燃气工程建设也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城镇居民对燃气的需求也是与日俱增,这就为城市燃气事业提供了发展空间。燃气是一种清洁能源,但是燃气一旦发生意外泄漏,将会产生中毒或者是爆炸事故。因此,为了确保燃气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必须要做好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信息管理已经成为燃气工程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建立并实施信息管理体系,是强化工程管理的需要,也是体现燃气工程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信息是指用口头的方式、书面的方式或电子的方式传输的知识、新闻或可靠的或不可靠的情报。信息化是继人类社会农业革命、城镇化和工业化的又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的重要标志。燃气工程管理的信息化是指燃气工程管理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以及信息技术在燃气工程管理中的开发和应用。是燃气工程管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燃气工程信息资源管理

信息资源管理指的是信息传输的合理的组织化控制,燃气工程建设从合同签订到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过程中形成大量的各种信息,这些信息不仅应用于各个部门之间,许多信息还必须提供给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还有许多有价值的信息及基础的燃气管网信息需要长期保存并加以有效利用,也可供其他项目借鉴。信息管理不能简单理解为仅对产生的信息进行归档和整理,为充分利用和发挥信息资源的价值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以及实现科学的信息管理,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管理程序。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管理是通过对项目的决策、实施和运行等有关的各项工作和各种数据的处理,使项目的信息能方便和有效地获取存储、处理和交流。这里的数据包括数字、文字、图像和声音。包括项目信息管理中的各种报表、成本分析的有关数字、进度分析的有关数字、质量分析的有关数字、各种来往的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摄影和摄像资料和录音资料等都属于信息管理中的数据的范畴。通过有效的项目信息传输的组织化控制为项目建设的增值服务。

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包括在项目决策过程、设计过程、施工过程、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信息技术在燃气工程建设管理中的开发和应用,包括在项目决策阶段的开发管理、实施阶段的管理、运行阶段的实施管理中的开发和应用信息技术。其核心的技术是基于网络的信息处理平台,即在网络平台上进行信息处理。

1.燃气工程的开发阶段

首先要做好与施工项目相关的信息管理工作,即收集并整理与燃气工程相关的公共信息:如城市的总体规划情况、项目的地理位置、周围的设施及管线情况、附近的居民情况。燃气管道的开发阶段必须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为项目决策及后续的施工、运行管理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保证。

2.项目实施阶段

主要做好管理类、经济类及技术类等与燃气工程管理有关的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由于燃气属于易燃易爆的有毒有害气体,且其输送主要通过燃气管道,因此,燃气工程建设的管理非常重要。在燃气工程的实施阶段涉及到设计、施工、监理等各单位,有大量的信息需要处理,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及时沟通、协调,保证工程顺利进行。这个阶段要收集并整理工程总体信息、相关施工信息和相关项目管理信息。工程总体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房地产公司等其他单位的基本项目信息。施工信息包括施工日志、质量检查记录、材料设备进场记录、用工记录、施工材料质量证明和检验报告、隐蔽工程记录、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资料、质检资料、竣工验收资料、设计变更洽商记录、竣工图等。相关项目管理信息包括项目进度控制信息、成本控制信息、安全控制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在施工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召开进度协调会,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

3.运行管理阶段

燃气工程竣工投入运行后仍要认真做好信息记录,对于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协调解决,为以后的工程建设提供宝贵的经验。

二、燃气工程建设全方位管理

1.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最基本的是明确工程质量目标项目,制定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而且要求企业质量验收标准高于国家验收标准。建设单位采购的材料和乙方采购的材料都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制度。燃气工程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和企业的相关标准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施工。尤其是工程关键点的施工和检查,如燃气管道焊接质量、钢管除锈防腐质量、埋地管道的回填土质量等,越是关键部位越要重视,必要时必须旁站监督,以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工程项目的竣工和验收是项目建设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检查设计与施工质量,确认项目能否投入使用的重要步骤。竣工验收是我国建设工程的一项法律制度,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所有建设工程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图纸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毕,具备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都要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2.工程进度控制管理

工程进度控制管理是工程项目建设中与质量和成本并列的三大管理目标之一,其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

的。在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在项目实施之前,必须事先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科学进度计划,在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时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充分了解工程质量控制、成本控制的目标要求编好工程进度计划。

3. 成本质量控制

在成本质量控制中,主要是按企业预算定额所规定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的工程成本。而作为燃气工程由其自身的特性,往往在工程决算时,其实际的工程量的增加,工程决算会高出工程预算。因此,燃气工程成本质量控制有其有效性措施: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防止工程造假行为的发生。强化工程监理单位的服务意识,开展工程定期检查。完善管道燃气施工单位的施工条件,规范施工行为。制定先进的、经济合理的施工方案,达到缩短工期、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的目的。

4.安全管理

燃气工程建设的质量与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密切相关,燃气工程的建设必须安全可靠,必须建设分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设施投入到位。安全员要落实到位。加强安全培训教育。抓好关键人员、关键部位、关键设备的安全。搞好文明施工。

三、燃气工程建设质量控制

从管理上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参与质量管理,通过对“人、机、

料、法、环”等各种因素的有效控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通过采取相应组织、经济、技术等措施,有效保证工程质量。

1. 燃气工程质量控制主要因素

加强燃气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主要因素。首先是人,人是决定的因素。必须加强对工程参与者的质量意识的教育,使参加施工管理的员工都懂得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杜绝施工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二是生产机具,生产机具是提高生产劳动效率重要手段,也是直接影响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检查机具设备的规格型号是否能够满足施工需要,是否处于完好状态,是否定期进行维护与校验等,是控制机具影响因素的主要措施。三是材料,燃气工程材料选用应符合以下要求:检查进场管材、管件的规格型号是否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检查是否有质量说明书,管材、管件上的标识是否清晰,其所标注的生产标准是否和设计要求一致。检查管材、管件及辅材是否为建设单位指定的品牌和经建设单位审定的合格供应商。检查对材料的防护、堆放、搬运等措施是否到位。四是工艺,工艺的控制主要是审核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善、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完善,以及审核各工序的施工方法及检查标准是否具有针对性,尤其要注意检验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力推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不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是保证工程质量稳定提高的重要因素。五是环境因素,主要包括有工程技术环境,工程作业环境,工程管理环境,周边环境等条件。环境条件往往对工程质量产生特定的影响。加强环境管理,改进作业条件,把握好技术环境,辅以必要的措施,是控制环境对质量影响的重要保证。

2. 燃气工程质量控制措施

(1)组织措施质量控制不单单由施工单位完成,还有质量监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周参与监督和管理,并制定了符合监管方对施工单位现场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检查表。

对于监管方来说,主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措施: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相关条件,承担天然气管道施工单位必须有相应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工程施工承包的资质等级及相应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相关人员的持证上岗,材料设备是否与设计相符,施工组织方案是否完善等。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等进行现场检查评定。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交叉监管,加大监管的力度,并采取高于高家质量验收规范的企业标准进行管理。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检查制度,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旁站进行质量控制,对违返质量规定的要求返工或整改,严格落实整改后进行复查。

对于施工方来说,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控制体系,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控制施工工序。燃气工程的每道工序中一般都有很多小工序,有效处理好施工中的各个工序,将对有提高施工质量起到很大的作用。

(2)经济措施。为有效地控制燃气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成本,确保施工安全,加强对工程的资料和合同的管理;明确各类违规作业及违反质量、安全、进度及成本的相关条款及相关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建设单位工程管理制度,可制定燃气工程建设处罚办法。当然,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质量问题,在工程验收中完全合格而且工程质量达到优良,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合同总额的比例进行奖励。

(3)技术措施。组织向工程质量控制参与人员宣传和贯彻有关的标准、规范。尤其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有关标准、规范宣贯。完善施工作业记录,对主体工程的设备、管线、控制系统及辅助工程的安装施工,认真填写施工记录。定期组织工程协调会和监理例会,根据施工的检查情况和现场发现的技术问

题,由各方面的技术人员参加,进行专题讨论,制定或修订施工方案。对工程建设进行数字管理,有效地提高对工程建设情况的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工程建设进度、质量、成本进行分析和管理。通过质量评价得到一个可比较的结果,从而更好的实现工程质量控制管理的目标,也便于对各个工程以及各施工单位进行横向比较,为优胜劣汰提供科学依据。

四、结语

由于城市燃气具有优质、高效、清洁、环保等特点,因此已经成为发展国民经济,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能源之一。在保证燃气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如何控制施工成本、进度及质量就成为燃气工程建设的重要部分。在燃气工程建设过程中,一定要重视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有效的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将有利于工程项目的增值,既有利于节约投资、成本,又可以加快建设进度和提高建设质量。从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燃气工程的建设质量,保证居民的用气安全,燃气企业必须深刻认识燃气建设的特性,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从设计、施工、验收以及对质量、安全、成本、进度等进行全过程、全方位进行严格把关,保证燃气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可靠。

参考文献

1. 詹淑慧,李德英.燃气工程 [M].水利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