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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范文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争议;价格调整

中图分类号: F03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Abstract: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 implementation process, engineering material price adjustment with general cost information price changes that produce. Although construction contract have commonly involves material price adjustment terms, but in engineering practice still can appear material price adjustment disputes.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engineering case illustration material price adjustment principle and method.

Key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Material price; Dispute; Price adjustment

引言

200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08《规范》)自2008年12月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发、承包方的计价行为、控制工程造价、减少结算纠纷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贯彻执行08《规范》,广西建设厅结合我区工程造价计价实际情况制定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对工程竣工结算中涉及的材料价格调整争议比较多。本文通过某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案例,依据《实施细则》中的有关条款说明,结合合同约定,分析材料价格调整的原则和方法。

案例

某市政工程项目属国有资金投资,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招标单位编制了招标控制价,套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费用定额计价,所有材料价格均采用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造价信息》的信息价。经投标,甲单位中标,合同工期为6个月。其中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有关材料价格调整的约定为:(一)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1) 施工期间工程造价管理部公布的价格(调差仅限于钢材、水泥、砂石、商品砼、沥青、花岗岩道板)与招标期相比,变化超过±5%时,按超出±5%的部分做调整。(2)遇价格上涨时,按施工期间《X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的平均价减去招标期《X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乘上1.05做调增;遇价格下跌时,按招标期《X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材料价格乘上0.95减去施工期间《XXX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格的平均价做调减。调增和调减均以投标书中的相应报价为基准。(3) 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税金。 (二)材料暂估价:某品牌的花岗岩道板在招标控制价中以暂估价形式存在,为200.00元/m2。施工合同没有该材料暂估价在结算中如何调整的相关条款。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有关表格数据详见表1~表6。

表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注:表3斜线下黑字体为投标报价,其余为招标控制价。

问题1:工程进度刚到一半时,C35商品砼随着水泥、砂石等材料价格的上涨而上涨。到完工工程结算时,C35商品砼的信息价按施工期间平均计算为396.00元/m3。整个工程项目C35商品砼总用量为468m3,施工期间水的信息价不变。为此,承包方提出对C35商品砼的补差要求并附计算书如下:

判定材料涨价是否在风险范围内

(396-373)/373×100%≈6.17%5%,在风险范围外,C35商品砼可调价差。

C35商品砼补差单价

396-373×1.054.35元/m3

C35商品砼补差合价

468×4.352035.80元

补差金额计算相关费率(按招标控制价费率)

管理费:2035.80×5.3%107.90元

利润:2035.80×2.5%50.90元

其他措施费:2035.80×3.09%62.91元

检验试验费及检验试验配合费:(2035.80+107.90+50.90+62.91) ×1.3%29.35元

规费:(2035.80+107.90+50.90+62.91+2.26)×4.39%99.20元

税金:(2035.80+107.90+50.90+62.91+29.35+99.20)×3.56%84.94元

补差计入结算总价金额

2035.80+107.90+50.90+62.91+29.35+99.20+84.942471.00元

发包方对以上算法提出异议,认为承包方的计算有误,并作了以下修正:

风险判定:(396-373)/373×100%≈6.17%5%,在合同约定风险外,可补差

补差单价:325×(6.17%-5%)3.80元/ m3

补差合价:468×3.801778.40元

计取税金:1778.40×3.56%63.31元

计入结算总价金额:1778.40+63.311841.71元

表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表5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注:表3斜线下黑字体为投标报价,其余为招标控制价。

问题2: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双方签证确认了某品牌花岗岩道板的结算单价为255.00元/m2。整个工程项目该品牌型号花岗岩总用量为2842m2,工程结算时承包方提出按结算价调整原暂估价,计算书如下:

(1)花岗岩道板调差单价

255.00-200.0055.00元/m2

(2)花岗岩道板调差合价

2842×55.00156310.00元

(3)调差金额计算相关费率(按中标报价费率)

管理费:0.00元(按人工费取费,花岗岩道板调差管理费为0)

利润:0.00元(按人工费取费,花岗岩道板调差利润为0)

其他措施费:0.00元(按人工费取费,花岗岩道板补差其他措施费0)

检验试验费及检验试验配合费:156310.00 ×1.3%2032.03元

规费:(156310.00+156.31)×6.22%9732.20元

税金:(156310.00+2032.03+9732.20)×3.56%5983.44元

(4)补差计入结算总价金额

156310.00+2032.03+9732.20+5983.44174057.67元

发包方同样认为承包方的计算有误,并作了以下修正:

调差单价:255.00-200.0055.00元/m2

调差合价:2842×55.00156310.00元

计取税金:156310.00×3.56%5564.64元

计入结算总价金额:156310.00+5564.64161874.64元

案例解读

本案例提出了材料价格调整的两种情况,一是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如何补差价问题,二是材料暂估价在结算时如何调价问题。这两个问题是结算中材料价格调整的两种表现形式,如何调整常存在争议,问题具有普遍性。

该案例合同专用条款有关材料上涨(或下降)调价的约定非常清楚,明确材料价格涨价后(或跌价后)发、承包双方风险分担的界限为±5%,对风险外的价差部分规定了具体的调整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了可调差的材料种类。合同条款完全符合《实施细则》第4.1.10条的规定。某花岗岩道板的价格在招标控制价中以暂估价的形式存在,并且已计入了综合单价,计取所有相关费用,符合《实施细则》第4.2.4.2条的规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详见表1、表3)中项目特征描述内容全面,如混凝土路面厚度、混凝土标号、花岗岩道板粘结层水泥砂浆标号、厚度等凡涉及计价因素的特征描述清楚。招标可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提供的表格数据齐全,为正确进行工程结算以及材料价格调整提供了基础性数据。

案例分析

2.2.1 关于问题1的分析

问题1对C35商品砼的材料单价调整属于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如何补差价问题。首先,要明确材料价格补差价是针对具体某一项或多项材料价格进行的,必须逐项分析判断计算后汇总。承包方和发包方都只针对了合同中提到的并且涉及调整价差的C35商品砼进行单独分析计算,符合材料价格补差的程序步骤。其次,如何判断该材料是否符合补差价的条件。根据《实施细则》第4.7.6条的规定:“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或参照本细则第4.1.10条的规定调整。”本案例合同在判断材料是否符合补差的条件时有明确约定,承发包双方都按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了判断且结论一致,即用施工期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C35商品砼的平均价与招标期该材料的相应公布价格相比,变化超过了+5%,可进行补差价。再次,如何确定补差价金额(即如何计算补差单价与合价)。在这一环节上承发包双方的计算方法出现了较大分歧,承包方按合同约定的步骤计算出补差的单价和合价,表面上看似乎没有任何问题,但承包方忽略了合同中的一句话,“调增与调减均以投标书中的报价为基准。”本案例中C35商品砼的投标报价为325.00元/m3,承包方补差单价的计算没有把报价中该材料的让利因素体现出来。补差单价应计算为:(396-373×1.05) ×(325÷373)396×325÷373-325×1.05325×(396÷373-1.05)325×(1.0617-1.05)3.80元/ m3,以上计算方法是在承包方的计算式基础上乘上了C35商品砼作为单项材料在投标报价中的让利系数,体现了“以投标书中的报价为基准”这一补差价原则。经过数学运算的分解,我们不难发现,这和发包方的计算方法一致,发包方的补差单价计算正确。最后,补差合价如何计入总结算价款,即补差合价如何取费问题。本案例合同明确约定:“调整部分仅计差额及相应的税金”。由此可见,承包方把补差合价参照招标价中的材料费计取所有费率的做法不正确,应只计取补差合价的税金即可,连同补差合价汇总计入结算总价款,发包方的做法符合合同的约定,计算正确。

关于问题2的分析

问题2属于某品牌花岗岩道板材料暂估价在结算时如何调价问题。暂估价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对标准、档次不明确的材料或者需要由专业承包人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的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分为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根据《实施细则》第4.3.4条的规定:“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本案例某品牌的花岗岩道板在招标控制价中的暂估价为200.00元/m2,从表6可以看出,承包方对该花岗岩道板的报价也以暂估价的形式(200.00元/m2)报价。由于施工合同没有材料暂估价在结算中如何调整的相关条款,可参照《实施细则》第4.8.6.1条关于暂估价的结算原则,即“暂估价材料结算时应按照双方确认的结算价与暂估价差额及其税金计算。”本案例双方签证确认的某品牌花岗岩道板的结算单价为255.00元/m2,与暂估价有差额,承包方提出的按结算价调整暂估价的要求合理。可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计算结算价与暂估价的差额。承包方与发包方计算调差单价与合价的过程和结果是一致的,计算正确;第二,补差合价如何取费计入总价款问题。《实施细则》规定得很明确,暂估价的结算补差只计取差额和其税金。所以承包方参照了招标价中的材料费的计算方式,计取所有费率的做法同样是不正确的,而发包方的做法符合《实施细则》第4.8.6.1的规定,是正确的。

3 执业提醒与建议

3.1 招标控制价编制要素要齐全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条编制,做到有依有据。无论是招标控制价,还是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材料费明细表三张表格必须填写清楚,内容齐全,电子版软件与资料完整。缺少以上资料是无法完整、正确地进行材料补差调整的。

3.2 明确材料价格调整的种类和规格

对于工作内容较复杂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材料(设备)种类较多,材料价格调整繁杂。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约定材料价格调整的具体对象,约定哪几种材料价格可以调整。材料信息价的取值要有清晰的时点,材料用量要有明确的时段,材料用量要能精确计算。

3.3 深入领会学习《实施细则》的各项条款

《实施细则》总结了广西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的经验,以08《规范》为蓝本,不但细化其正文条款的内容,还结合广西区实际计价情况对部分内容进行局部调整,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是广西区建设工程计价的规范性文件,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参考文献]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12.

[2]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2009,1.

[3]周婉,温少元.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陕西建筑.2009.(09).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程造价;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合理地安排项目建设,控制项目建设成本,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非常重要。工程造价控制常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立项、设计、施工、竣工等所有过程都会影响到造价的高低,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是工程造价管理的重要内容。从理论上讲,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仅为10%~15%,但实际工程中,如决策、设计阶段没能很好地控制住工程造价,在工程实施阶段应该加以弥补。据资统计,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动态控制能大大降低工程费用(达30%以上)且最大程度的提高实施效率。

1.实际价格调整法

此方法适用于小规模的工程项目,施工前期利用工程量清单列出施工项目和各施工项目单价,汇总出总造价,在分析图表中列出每个施工项目单价的价格组成,如:人工、主要材料、其他材料、机械费、企业管理费、现场经费、利润等。在实际是施工过程中,记录各种材料的采购价格,在工程结算时,按实际采购价格调整。

这种方法对工程造价的控制较为被动,价格风险完全由发包人承担,在目前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很少上使用。在使用中,并非每种材料价格都要调整,通常双方规定对钢材、木材、水泥、电缆、管材等予以调整。在调整时因按承包人实际采购发票实报实销,如按发票的实际采购价格和采购数量直接进行结算,施工企业的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无法予以控制,采购后的材料外调也无法得到监视,这就需要按地区定期公布的材料价格信息进行调整。

2.调价文件计算法

合同双方按当时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相应的补差。价格一般根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价格执行。在结算时,为计算方便,通常按施工竣工日期的当期工程造价信息调整结算时的材料价格。

该方法的优点是按地区定期公布的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可信度高,反应的是正常社会一般水平的材料销售现价格,并不因个别工程的中各种因素造成的材料采购价格差异。相对发包人较为公平,对于承包人给予一定的采购压力,促使努力降低工程成本。但根据调整文件的方法调整工程的计算,也有弊端,就是施工竣工日期所处当期的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可能是工程建设期间市场高价位,这样施工单位便可能获取价格差收益,发包人会蒙受损失,而发包人则由于价格差节省了投资资金,都会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均衡分配。

3.工程造价指数法

3.1工程造价指数简介

工程造价指数按研究范围可分为单项价格指数和综合造价指数。单项价格直属是分别反映各类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及主要设备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的变化成都的指标。综合价格指数是综合反映各类项目或单项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接卸使用费和设备费等报告期价格对基期价格变化而印象工程造价成都的指标,是研究造价总水平变动趋势和成都的主要依据。

3.2工程造价指数法的价格调整

工程造价指数法主要有两种调整方式:工程造价综合指数调整工程总造价和可调分项的单项价格指数调整工程总造价。

3.2.1工程造价综合指数调整工程总造价。

3.2.2可调分项的单项价格指数,其方法是按约定的调整分项进行价格调整。

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市、自治区的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若缺少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或价格替代。

在具体的工程项目执行过程中,建议使用可调分项的单项价格指数调整工程总造价的方法。在正常的市场变化过程中,各种材料人工的变化是正常的,个别材料的起伏变化较大,通常不会有较大起伏。如根据不同工程特点,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约定具体的敏感材料,测算敏感材料的权重比例,在工程结算中仅对敏感材料进行调整结算额,更有利于双方分担风险,又能合理消化市场变化带来的敏感因素和利益分担。在敏感材料的选择上,双方要选择权重较大,对工程造价影响大,受市场波动变化大的材料作为敏感材料。

4.三种调价方法的比较

三种调价方法都是根据投标时、竣工期市场价格来调整工程造价,都是动态调整和控制工程造价。

实际价格调整法是按承包人凭发票实报实销,方法简单,价格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不利于工程造假的控制。仅限于市场波动很大,无法预知和评测市场风险,或是建设单位自筹自建项目时,使用该调价方法。

调价文件调整按地区定期公布的建筑材料价格进行调整,可信度高,反映的也是正常社会一般水平的材料销售价格,不会因个别工程的送货距离远近、采购材料的数量多寡、付款情况的好坏、双方合作关系如何以及谈判技巧等个性差异,造成的材料采购价格差异面比较实际价格调整法可信度高。其弊端是用根据竣工期公布的材料或人工价格调整工程造价,有一定的盲目性,它反映的仅是竣工期当期的材料或人工价格,无法反映从施工到竣工整个施工过程中的价格变化。

工程造价指数法可实行项目的综合调价,也可约定调价因子,这是实际价格调整法和调价文件调整法无法比拟的。因施工工程涉及的需采购的材料品种,设备型号,各工种施工作业人员较多,实际价格调整法和调价文件调整法逐一调整,难度较大,根据咨询业公布的工程咨询指数,则可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整体调整。

5.工程造价指数法的价格调整适用范围

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按工程造价指数法的价格调整工程造价的办法为国际通用的工程造价做法。利用工程量清单签订工程施工和同时,区分工程类别,签订不同类型的合同承包方式。

5.1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且工程设计到位,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内容较少或尽量避免少发生,对于此类工程适合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5.2固定单价合同:工期少于三年,工程设计相对不完整,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内容多,业主给定的工程量清单缺乏准确性,双方在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5.3可调价格合同:对于施工期大于18个月的工程,由于市场的人工、材料、机械及设备的价格变化较大,双方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预见性受到质疑,此时适合签订可调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包含可调单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约定为可调单价合同还是可调总价合同。并需约定好调整的方法和范围。同时双方在合同中还需约定,在可调价格合同的工程是公共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洽商的费用如何计取,当变更费用的追加合同价款不计入合同调整范围时,追加部分的合同价款适合双方重新计价。当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调整的工程的单价时,可参照该单价确定;当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和类似于调整的工程量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适应当时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人协商确定单价,协商不成的,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确定。

6.加强索赔费用控制,合理控制造价

索赔阶段费用控制关键在于索赔预防,并注意做好日常记录,为可能发生的索赔提供证据,具体如下:

6.1索赔预防。第一,通过工程投资风险,找出工程投资最易突破限额的部分和最易发生费用索赔的因素,分析并制定具体防范对策,考虑进行风险转移。第二,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时应有索赔防范意识,将承包方可能提出索赔的问题尽可能地在合同文件中予以界定,避免或减少由于业主方招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中的不完善之处引起索赔,将导致工程费用增加的可能降至最低。第三,严格审查承包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环保组织设计,对于主要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分析,防止在技术方案中隐含增大工程费用漏洞的存在和发生。6.2做好费用索赔处理。第一,严格索赔审批程序。根据改建工程发生索赔几率较大的特点,与业主协商设定特定的索赔审批程序,明确索赔时效、索赔证据、索赔审批负责人等具体事项。第二,专业工程师在进行有效的日常管理之中,要求切实认真做好工程施工记录;建立健全工程量、工作量、工程款支付管理台账;施工机械设备进出场;材料进场与清退;劳动力使用情况;灾害性气候;同时还应保存好各种合同文件和索赔事件图纸,注意积累素材,为正确处理可能发生的索赔提供依据。第三,当索赔发生后,根据索赔事件发生过程中收集的工程索赔和反索赔的相关资料,迅速对索赔事项展开调查,分析索赔原因,审核索赔金额,并在征询业主意见后负责与相关人协商解决。

7.加强结算管理,把好审核关

7.1竣工决算时,造价审核人员应按合同办事,严格控制工程预算外的费用。对于未按图纸要求完成的工作量和未按规定执行的施工签证应一律核减费用;凡合同条款明确包含的费用,属于风险费包含的费用,未按合同条款履行的违约等也应一律核减费用,以便于把好审核关。

7.2 应根据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审核工程量,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进行审核,不能多算或不按规则计算,在要求施工企业报送相应的工程计算式和材料用量明细表的同时,建设单位也要编制一份完整的结算书和材料用量明细,比照审核,以做到客观、公正、合理,准确进行计量审核。同时,结算审核过程中,要注意审核项目的单价、结算书中分项的正确性、程序及准确性,并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计算。

7.3对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的结算,投标人的综合单价应一次包死不作调整。结算时,对于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变更,或由于建设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计算误差,应作预调整。调整工程量时,工程量清单中原有的项目,应按报价中的综合单价确定;工程量清单中类似的项目,应参照类似工程项目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商定;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应按现行有关规定结算。

参考文献:

[1]李进,陈静江.建设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实务[M].江苏: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07.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范文第3篇

摘 要 在建筑工程结算中,工程造价的确定常会遇到材料价格变化的情况,调整材料的价差是工程结算中的主要工作之一,价差调整费用是工程结算造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及因素、材料价格的形式及特点、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对如何进行材料价差的调整,提出了自己的拙见。

关键词 工程结算 材料价差 调整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结算直接关系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最直接的利益,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在建筑工程中材料的耗用资金约占整个工程造价的60%-70%,材料价格的变化必然会引起工程造价的直接变化。因此,如何合理地调整建筑工程的材料价差,实行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对合理的编制以及审核工程结算、确定工程造价,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建筑工程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及因素

现行建筑工程造价的确定,是根据全国统一定额相关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以工程量及套用相应的定额子目基价的汇总形成的工程直接费用。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材料价格的取定将会直接影响建筑工程建设的费用。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价格是不会静止不变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地区差异、时间差异、市场因素等的影响而处于经常的波动状态之中。产生材料价差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1体制因素。在当前工程材料价格双轨制条件下,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材料不到,而必须自行采购市场材料,从而形成的计划供应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

1.2地区因素。预算定额估价表编制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与同一时期执行该定额的不同地区的材料价格差异。

1.3时间因素。定额估价表编制年度定额材料预算价格与项目实施年度执行材料价格的差异。

1.4市场因素。即市场采购材料因产、供、销系统变化而引起的市场价格变化形成的价差。

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动,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价。在工程实践中,动态的价格需要有一个与之相应的动态管理。

二、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的形式及其特点

工程结算中,材料结算取定价涉及的价格形式主要有:投标价、信息价、市场咨询价、发票价以及预算定额价等,几种价格形式具有不同的特点。

2.1投标价是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反映出来的材料价格。其特点是该价格带有策略性,投标单位在投标时,其材料价往往会考虑不平衡报价或让利因素等的影响,是投标单位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确定的报价。

2.2信息价是指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材料指导价。其特点是具有时效性,信息价定期,受地域限制,所涵盖范围往往限于常用材料,且信息更新慢,当材料价格波动频繁时不能及时反映出来。

2.3市场咨询价即发包方或发承包双方在市场上就某种材料咨询出的价格。市场咨询价具有针对性,但是因询问对象、时间、地点不同,询价方法与技巧等不同,同一种材料咨询的价格也会不尽相同。

2.4发票价为购物发票上标注的价格。其特点是具有不确定性,发票价格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实际购买价格的反映,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并不完善,虚开发票及内幕交易的现象众多,承包商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材料供应商,譬如以拒绝采购相威胁或者与材料供应商分成等方式,要求材料供应商出具满足自己需要的发票价格。采用发票价格会为发包方造价管理带来诸多问题,甚至造价的失控。

2.5预算定额价为预算定额中反映出的价格。预算定额价在预算和投标中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以上几种形式的价格都与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密切相关,在调整材料价差时以何种价格形式为结算取定价直接关系到公平、合理原则的体现与工程造价的结果。

三、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方法

3.1综合系数调整法:

即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

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缺点是准确性差,因为工程结构特征不同,对一些特殊工程的材料价差会产生较大的误差。另一个是灵敏度差,由于一个年度或更长时间执行一个不变的调差系数,难以及时准确的反映建筑材料价格的短期波动。

3.2价格指数调整法

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

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 的取定价

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

价格指数调整办法的优点是能及时反映建材价格的变化,准确性好,适用范围广。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短期测算公布难度大。

3.3按实调整法

即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 价格。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四、如何准确调整建筑工程材料价差

为了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准确地调整材料价差是其关键环节之一。要准确地调整材料价差,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如何正确取定材料价格,二是选取合适的调整方法。

4.1材料结算价格的取定

合理取定材料价格是准确地调整材料价差的基础,材料结算取定价的选择处理方式应在合同中(或招标文件中)清楚地明确下来。信息价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作为第三方价格,通常最具有说服力,对合同双方来说较为公平、合理,对有信息价的材料,以信息价作为材料价差的取定价应是最佳选择或首要选择,需在合同中明确。发票价如果能为发包方接受,也可以作为结算取定价,否则应首选经双方认可的市场咨询价。由于发票价存在人为因素,选择发票价常常会导致索赔高发和发包方的造价失控,有违公平合理的原则。

4.2材料价差调整方法的选择

上述调差方法各有优缺点,在实际应用中应尽量扬长避短,应根据不同情况,选取不同的调整方法。

在工程设计阶段,只能采用综合系数法。在施工图预算阶段和制定承包价阶段,应采用指数法。而工程结算阶段最终决定双方经济利益,应采用更精确的材料实际价格法调整材料价差。

对于特殊结构工程,采用综合系数法误差较大,应选用指数法。对于那些大量使用特殊材料,如希有材料,贵重材料,或不同供应渠道价差较悬殊的材料的工程,应使用实际价格调差法调整价差。对影响工程造价较大的主要材料采用按实调差办法,对影响造价较小的其他材料则采用系数调差办法,两种调差方法结合使用 ,能满足材料价差调整既要相对准确又能简便计算的要求。

五、结语

在工程实践中,合理调整材料价差是确定工程结算价的重要环节,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所在。为此,要求我们结算编审人员能熟练掌握并准确运用调差办法,严把工程结算之关;要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加强宏观管理,制定有关调整方法使用的法规,确保调整方法的使用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国家和建设单位利益,又能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使建设工程朝着计划、有序、持续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合同;动态结算;价款调整;价差调整;调值公式法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公路工程合同,分为可调价合同和不可调价合同。不可调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工期短、设计中工程量比较容易掌握的小型工程,而大部分合同为可调价合同,实行动态结算,把各种动态因素渗透到结算过程中,使结算大体能反映实际的消耗费用,合同中规定调整合同价款的方式和方法,以确定最终的合同结算价款。

合同价款的调整主要有以下四方面因素:

工程数量的变动

工程量清单工程数量为合同数量,工程完工经监理工程师确认计量的数量为实际完成数量,应以实际完成数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二、价差调整

合同价款价差调整主要有四种方法,简述如下:

1、实际价格计算法。有些合同规定对钢材、水泥、木材等三大材的价格采取按实际价格结算的办法,工程承包人可凭发票按实报销。这种方法方便,但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人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为了避免副作用,造价管理部门要定期最高限价,同时合同文件中应规定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商选择更廉价的供应来源。

2、调价文件计算法。合同双方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期内,按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

3、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合同双方采用当时的预算(或概算)定额单价计算承包合同价,待竣工时,根据合理的工期及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所公布的该月度(或季度)的工程造价指数,对原承包合同价予以调整。

4、调值公式法(又称动态结算公式法)。此种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人工部分和材料部分,调值公式为:

P=P0(a0+a1A/A0+a2B/B0+a3C/C0+)

式中 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0――调值前工程进度款;

a0――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部分占合同总价的比重;

a1、a2、a3――代表各有关成本要素(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的比重,a0+a1+a2+a3+=1;

A0、B0、C0――基准日期与a1、a2、a3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或价格;

A、B、C――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与a1、a2、a3对应的各成本要素的现行价格指数或价格。

各部分成本的比重系数在许多标书中要求承包方在投标时即提出,并在价格分析中予以论证,但也有的是由发包人在标书中规定一个允许范围,由投标人在此范围内选定。

三、法律、法规的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在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前28天之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法律、法规出现修改或变更,因采用新的法律、法规使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费用发生价差调整以外的增加或减少,则此项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业主批准后确定,增加到合同价或从合同价中扣除。

四、工程拖期的价款调整

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而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则在该交工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如果延期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则延期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延长的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现举例说明调值公式法在实际施工中的应用:

1、背景:某承包商于某年承包某工程项目施工,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的部分内容有:

(1)工程合同价3000万元,工程价款采用调值公式动态结算。该工程的人工费占工程价款的30%,材料费占55%,不调值费用占15%。具体的调值公式为:

P=P0(0.15+0.3A/A0+0.2B/B0+0.35C/C0)

式中A0、B0、C0――基期价格指数;

A、B、C――工程结算日期的价格指数。

(2)开工前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合同价20%的预付款,当工程进度款达到合同价的60%时,开始从超过部分的工程结算款中按60%抵扣工程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清。

(3)工程进度款按月结算,业主从第一个月起,从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中按5%的比例扣除保修金,工程保修期为1年。

该合同的原始报价日期为当年4月1日,结算各月份的工资、材料价格指数见下表:

工资、材料价格指数

代号 A0 B0 C0

4月指数 100 110 130

代号 A B C

6月指数 108 120 125

7月指数 110 125 130

8月指数 106 128 135

9月指数 103 130 120

未调值前各月完成的工程情况为:

6月份完成工程500万元,其中业主供料部分材料费为40万元。

7月份完成工程900万元。

8月份完成工程1000万元,另外由于业主方设计变更,导致工程局部返工,造成损失6万元,重新施工增加费用9万元。

9月份完成工程600万元,另有批准的索赔款8万元。

2、问题:

(1)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2)每月终业主应支付的工程款各是多少?

(3)工程竣工7个月后,发生桥面局部破损,业主应如何处理?

3、分析与解答:

(1) 工程预付款:3000万元×20%=600万元

(2) 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3000万元×60%=1800万元

每月终业主应支付的工程款:

6月份月终支付:

500×(0.15+0.3×108/100+0.2×120/110+0.35×125/130)×(1-5%)-40=448.64万元

7月份月终支付:

900×(0.15+0.3×110/100+0.2×125/110+0.35×130/130)×(1-5%)=903.97万元

8月份月终支付:

[1000×(0.15+0.3×106/100+0.2×128/110+0.35×135/130)+6+9]×(1-5%)-(2400-1800)×60%=665.23万元

9月份月终支付:

[600×(0.15+0.3×103/100+0.2×130/110+0.35×120/130)+8]×(1-5%)-(600-600×60%)=348.11万元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范文第5篇

第一部分 固定单价合同

一、 合同价款的确定:

1.1 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风险系数为: 3% 4% 5% 6% 其它  %。

1.2 本合同价款中包含的风险范围为以下√项,风险范围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按实调整,调整办法见本合同第二分部“ 合同价款的调整”部分的约定。

1.2.1 工程量增减15%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1.2.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内,不调整。

1.2.3合同工期内乙供材料价格变化在下列幅度:上涨或下跌5%, 10%以内不调整:

1.2.4其它说明 。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工程量的调整原则

本项目超出工程量清单及风险范围的工程量均按实调整,调整原则为按实际发生计量,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 合同价款的调整

2.2.1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除材料价格外按照以下√项调整,材料价格的调整按照2.2.5款约定。

2.2.1.1 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2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不按文件规定调整。

2.2.1.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1.6 其它约定:。

2.2.2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综合单价确定原则为以下√项:

2.2.2.1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2.2.2.2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

2.2.2.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2.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 %,为结算工程综合单价。

2.2.2.5 其它约定:。

2.2.3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单项工程量增减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其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2.3.1工程量调增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下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2工程量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上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3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4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3.5 其它约定:。

2.2.4 在本项目上因清单项目内容、特征改变,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2.4.1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直接减去该减少部分子目的单价。

2.2.4.2 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相应增加该增加部分子目的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2.2款。

2.2.4.3 清单项目中同时增加或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重新组价,其综合单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2.2.4.4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错误引起承包人在该清单项目中少计、多计或错计子目内容,则该清单项目重新组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2.2款。

2.2.4.5 其它调整方式: 。

2.2.5 材料价格的调整。

2.2.5.1 本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采用如下√项方式:

2.2.5.1.1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中涉及材料价格调整规定的,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5.1.2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变化超过1.2.3款约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2.5.1.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增)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减)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2.2.5.1.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增)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减)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2.2.5.1.5其它约定 。

2.2.5.2 材料价格调整价差的计算按下述√项方法执行:

2.2.5.2.1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2.2.5.2.2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2.5.2.3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2.2.5.2.4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2.5.2.5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2.2.5.2.6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2.2.5.2.7 其它约定。

(可分为主体施工期间、开竣工期间、合同工期期间、沥青摊铺期间等)

2.2.6 措施费用的调整。

2.2.6.1 本项目风险范围以外的措施费用均可按实调整。

2.2.6.2 措施费用调整采用下列√项方式:

2.2.6.2.1 以清单工程量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随对应工程量的调整同比例调整。

2.2.6.2.2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而调整。

2.2.6.2.3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变更)措施项目费,调整办法同 2.2.2款。

2.2.6.2.4 其它约定: 。

2.3 其它工程项目费用的确定与调整

2.3.1 施工配合费:由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造价的  %或按 价格直接向发包人计取。

2.3.2 零星工作项目费:由发包人提出并认可的零星项目工作费用按照零星项目签证单记录数据计算。

2.3.3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期奖励或处罚,提前或延后按照每天  %比例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以合同工期为参照对象)

2.3.4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程质量奖惩,以招标文件约定质量等级为基准,每提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按  %给予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除无条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计算的工程质量奖励费用及降低等级处罚外,按照不再按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处以罚款。(质量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县级市优质结构、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

2.3.5 暂定材料价格的调整确认方法:本工程所有暂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调整方式采用下列√项:

2.3.5.1 按照发包人提供价格结算,与暂定价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2 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询价后确认价格结算,与暂定价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3 按照造价管理部门的指导(信息)价格结算,与暂定价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4 其它约定 。

2.3.6 本工程工程保险费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担:

2.3.7 工程审核费用的支付方式采用下列√:

2.3.7.1 由发包人支付。

2.3.7.2 核减率在%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3核减率在%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全部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4 审核费用支付 。

2.4 补充约定:

第二部分 固定总价合同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1.1 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包干系数为: 3% 4% 5%6% 其它  %。

1.2 本合同价款中包含的包干范围为以下√项,包干范围以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包干范围以外按实调整,调整办法见本合同第二分部“合同价款的调整”部分的约定。

1.2.1 本项目在施工图纸范围内,工程量已经双方核实无误,工程量不调整。

1.2.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在合同工期内,不调整(不可竞争费除外)。

1.2.3 合同工期内乙供材料价格变化在下列幅度:上涨或下跌5%, 10%以内不调整;

1.2.4其它说明 。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工程量的调整

本项目超出施工图纸及包干范围的工程量均按实调整,调整原则为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量,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 合同价款的调整

2.2.1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合同价款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2.1.1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乘以新增(或变更)工程量,以其为计价基础的其它费用按合同计价程序和费率标准计算。

2.2.1.2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乘以新增(或变更)工程量,以其为计价基础的其它费用按合同计价程序和费率标准计算。

2.2.1.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经对方确认后乘以新增(或变更)工程量,以其为计价基础的其它费用按合同计价程序和费率标准计算。

2.2.1.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 %,为结算工程价款。

2.2.1.5 其它约定:。

2.2.2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单项工程量增减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其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2.2.1工程量调增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下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2.2工程量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上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2.3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2.4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2.2.5 其它约定:。

2.2.3 在本项目上因清单项目内容、特征改变,合同价款予以调整,其综合单价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2.3.1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直接减去该减少部分子目的单价。

2.2.3.2 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相应增加该增加部分子目的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2.1款。

2.2.3.3 清单项目中同时增加或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重新组价,其综合单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2.2.3.4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错误引起承包人在该清单项目中少计、多计或错计子目内容,则该清单项目重新组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2.1款。

2.2.3.5 其它调整方式: 。

2.2.4 材料价格的调整。

2.2.4.1 本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采用如下√项方式:

2.2.4.1.1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变化超过1.2.3款约定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2.4.1.2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2.2.4.1.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2.2.4.1.4其它约定 。

2.2.4.2 材料价格调整价差的计算按下述√项方法执行:

2.2.4.2.1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2.2.4.2.2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2.4.2.3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2.2.4.2.4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2.4.2.5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2.2.4.2.6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2.2.4.2.7 其它约定。

(可分为主体施工期间、开竣工期间、合同工期期间、沥青摊铺期间等)

2.2.5 措施费用的调整。

2.2.5.1 本项目包干范围以外的措施费用均可按实调整。

2.2.5.2 措施费用调整采用下列√项方式:

2.2.5.2.1 以清单工程量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随对应工程量的调整同比例调整。

2.2.5.2.2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而调整。

2.2.5.2.3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变更)措施项目费,调整办法同 2.2.1款。

2.2.5.2.4 其它约定: 。

2.3 其它工程项目费用的确定与调整

2.3.1 施工配合费:由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造价的  %或按 价格直接向发包人计取。

2.3.2 零星工作项目费:由发包人提出并认可的零星项目工作费用按照零星项目签证单记录数据计算。

2.3.3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期奖励或处罚,提前或延后按照每天  %比例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2.3.4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程质量奖惩,以招标文件约定质量等级为基准,每提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按  %给予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除无条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计算的工程质量奖励费用及降低等级处罚外,按照不再按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处以罚款。(质量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县级市优质结构、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

2.3.5 暂定材料价格的调整确认方法:本工程所有暂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调整方式采用下列√项:

2.3.5.1 按照发包人提供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2 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询价后确认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3 按照造价管理部门的指导(信息)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3.5.4 其它约定 。

2.3.6 本工程工程保险费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担:

2.3.7 工程审核费用的支付方式采用下列√:

2.3.7.1 由发包人支付。

2.3.7.2 核减率在%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3 核减率在%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全部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3.7.4 审核费用支付 。

2.4 补充约定:

第三部分 可调整格合同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

本项目合同价款采用可调整格合同形式。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

2.1 工程量的调整

在本项目上发生的所有工程量均按实调整,调整原则为按实计量,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2.2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按以下√项调整:

2.2.1 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2.2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均文件规定调整。

2.2.3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4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不按文件规定调整。

2.2.5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遇价格调整文件,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减的,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规定较原约定调增的,按原约定不调整。

2.2.6 其它约定:。

2.3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新的(或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时,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3.1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2.3.2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参照类似项目的价格。

2.3.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经对方确认。

2.3.4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或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 %,为结算工程综合单价。

2.3.5 其它约定:。

2.4 在本项目上发生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等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引起合同单项工程量增减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其超过部分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4.1工程量调增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下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4.2工程量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以原综合单价上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4.3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或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4.4工程量调增或调减超过约定幅度,其超过部分的工程量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办法和计价标准下浮%,为新的结算综合单价。

2.4.5 其它约定:。

2.5 在本项目上因清单项目内容、特征改变,综合单价予以调整,调整办法为以下√项:

2.5.1 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直接减去该减少部分子目的单价。

2.5.2 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相应增加该增加部分子目的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3款。

2.5.3 清单项目中同时增加或减少一项或多项子目内容,则重新组价,其综合单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2.5.4 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清或描述错误引起承包人在该清单项目中少计、多计或错计子目内容,则该清单项目重新组价,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同2.3款。

2.5.5 其它调整方式: 。

2.6 材料价格的调整。

2.6.1 本工程材料价格调整采用如下√项方式:

2.6.1.1合同工期内遇价格调整文件中涉及材料价格调整规定的,均按文件规定调整。

2.6.1.2合同工期内材料价格变化超过%幅度,超出部分的材料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2.6.1.3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增)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减)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

2.6.1.4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在拖延期间,价格上涨(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增)产生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价格下跌(或遇价格调整文件调减)产生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

2.6.1.6其它约定 。

2.6.2 材料价格调整价差的计算按下述√项方法执行:

2.6.2.1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2.6.2.2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6.2.3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2.6.2.4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期间的造价管理部门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招标时的指导价计算(无指导价的,按同期市场价计算)。

2.6.2.5本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约定主要材料为 。

2.6.2.6除上款约定外的材料价差按  期间的平均市场价减去招标时的市场价计算。

2.6.2.7 其它约定。

(可分为主体施工期间、开竣工期间、合同工期期间、沥青摊铺期间等)

2.7 措施费用的调整。

2.7.1 在本项目上发生的措施费用均可按实调整。

2.7.2 措施费用调整采用下列√项方式:

2.7.2.1 以清单工程量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随对应工程量的调整同比例调整。

2.7.2.2 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的措施项目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而调整。

2.7.2.3 除上述所列以外的新增(或变更)措施项目费,调整办法同 2.3款。

2.7.2.4 其它约定: 。

2.8 其它工程项目费用的确定与调整

2.8.1 施工配合费:由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照分包工程造价的  %或按  价格直接向发包人计取。

2.8.2 零星工作项目费:由发包人提出并认可的零星项目工作费用按照零星项目签证单记录数据计算。

2.8.3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期奖励或处罚,提前或延后按照每天  %比例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2.8.4 本工程设立不设工程质量奖惩,以招标文件约定质量等级为基准,每提高或降低一个等级,按  %给予奖励或处罚,计算基础为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除无条件返工至合格,扣除所有已计算的工程质量奖励费用及降低等级处罚外,按照不再按经调整后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处以罚款。(质量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县级市优质结构、姑苏杯、扬子杯、鲁班奖)

2.8.5 暂定材料价格的调整确认方法:本工程所有暂定材料均甲供乙供,调整方式采用下列√项:

2.8.5.1 按照发包人提供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8.5.2 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询价后确认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8.5.3 按照造价管理部门的指导(信息)价格结算,与中标价中材料价格的差价列入其它相应费用的计算基础。

2.8.5.4 其它约定 。

2.8.6 本工程工程保险费用以如下方式支付或承担:

2.8.7 工程审核费用的支付方式采用下列√:

2.8.7.1 由发包人支付。

2.8.7.2 核减率在%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超出部分的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2.8.7.3 核减率在%以内由发包人支付,核减率超过%,全部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范文第6篇

Abstract: Currently, the main construction contracts for coal-fired power projects are usually adjustable total price contract, and that is, the contractor assumes the risk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contract. As for the claims of risk beyond the scope of the contract, managers of the construction units often need to spend a lot of time and effort to settle. Therefore, this article is standing on the perspective of managers of the construction unit to discuss the basis principles which the final settlemen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s should comply with, the principles development of the final settlement, the practice handling of the final settlement, and so on.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expecting to provide useful reference and inspiration for managers of the final settlement of construction contracts.

关键词:施工;合同;结算;管理

Key words: construction;contract;settlement;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1-0098-02

1概述

施工合同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以付款方式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目前火力发电建设项目主体施工合同通常采用可调总价合同,即承包人承担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风险,对于超出合同风险范围之外的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部分往往需要建设单位管理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进行结算。因此,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工作是建设单位工程总结算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决定着整个工程的总结算进度和竣工决算进度。

2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1 任何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该工程完工、经交接验收并提出竣工验收报告以后方能进行。对于未完工程或质量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对于竣工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未经整改达到设计或合同要求,或已整改而未经重新验收认可者,也不得办理竣工结算。当遇到工程项目规模较大且内容较复杂时,为了给竣工结算创造条件,应尽可能提早作好结算准备,在施工进入最后收尾阶段即将全面竣工之前,结算双方取得一致意见,也可以开始逐项核对结算的基础资料,但办理结算手续仍应到竣工以后,不能违反原则擅自结算。

2.2 工程竣工结算的各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和各项规定,要依法办事。

2.3 工程竣工结算,一般都会涉及许多具体复杂的问题,要坚持坚持实事求是,要针对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实际出发,对于具体疑难问题的处理要慎重要有针对性,做到既合法又合理,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对待,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强调特殊原因,高估冒算和增加费用,也不得无理压价,以致损害相对方的合法利益。

2.4 应强调合同的严肃性,合同是工程结算最直接、最主要的依据,应全面履行工程合同条款,包括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共同确认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但是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不得违背原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同时,应严格执行双方据以确定合同造价的包括综合单价,工料单价及取费标准和材料设备价格等计价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变相违反合同以达到某种不正当目的。

2.5 办理竣工结算,必须依据充分,基础资料齐全。具体包括:设计图纸、设计修改手续、现场签证单、价格确认书、会议纪录、验收报告和验收单,其他施工资料,原施工图预算和报价单,甲供材料、设备清单等,保证竣工结算建立在事实基础上,防止走过场,或虚构事实的情况发生。

3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管理

3.1 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原则的制定建设单位基建计划部门应在竣工结算工作之初以合同为基础同施工单位协商制定竣工结算原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下发执行。由于种种原因,合同中不可能对所有事项做出明确约定,因此需要在合同结算原则中对相关条款进行明确和细化,如调整费用结算应采用的具体定额、取费标准、材料信息价格时间、造价调整文件等,以使工程竣工结算工作更具操作性。

结算原则的制定应该尽量公平合理,对重大争议问题可以暂时回避,不体现在结算原则中,而作为单独问题单独处理,这样可以尽可能的与施工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有利于下一阶段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在竣工结算工作中也应该尽量避免在细微的问题上过于计较致使牵扯太多精力,应该抓大放小,把工作重点放在费用较大的工程量差、委托项目等问题的审核处理上。

3.2 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实务处理对于可调总价施工承包合同而言,合同价格之外的调整部分的结算审核工作,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3.2.1 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可以调整和调整办法的部分。该部分一般为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签证、委托和材料价差的调整。

3.2.1.1 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签证、委托的调整例如,根据合同规定:“每项变更,即一份施工图设计变更,引起建安工程基本直接费增减在10万元及以上的变更予以调整。(设计变更调整办法另行制定)。变更设计、签证和委托经审批通过后予以调整(变更设计、签证及委托调整办法另行制定)。”因此,我们可以按照合同的明确约定进行相应合同价格调整。此部分结算要注意对是否属于施工合同承包范围的审核,有些项目虽然应经基建工程部门签发工程联系单但经基建计划部门审核属于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不应另行结算。通常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的结算办法是不同的,因此我们还要按照定义严格区分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这也是工程审计审查的重点之一。设计变更通常是针对设计上出现的错漏碰现象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单的变更行为,变更设计则通常是建设单位提出的提高标准、材料代换等变更行为。

3.2.1.2 材料价差的调整例如,根据合同规定:“材料价差只调整建筑材料中的水泥、型钢、钢筋增减超过±3%的部分,其他建筑材料和安装材料一律不予调整,调整依据为当地当期市场信息指导价。”材料价差的调整工作首先需要收集施工期间的当地信息指导价,与投标期指定的信息价进行差异测算,找出满足调整材料价差条件的时间段;然后分别对不同时间段的工程量进行统计(工程量应以施工图工程量为准),再根据定额材料含量测算出合理的施工材料用量;最后根据得到的材料用量和价格差异计算汇总出需要调整的各项材差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材料价格变化不大的时期可以合并计算材料用量,统一计算材差调整费用,以简化结算工作量。

3.2.2 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中虽明确约定可以调整,但无具体调整办法的部分。

例如,根据合同规定:“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量差原则上不予调整,若实际发生的增减数量较大,本着风险共担的原则,由招标人研究考虑做相应的增减调整。”

工程量差主要是指招标阶段与施工图阶段之间产生的设计差异,包括方案变化、标准变化以及工程量的增减等都应按工程量差进行考虑。

由于合同中留了活口但又未明确具体调整办法,因此此项费用应该是施工单位重点索赔的部分。建设单位一方面要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进行认真审核,重在索赔依据和索赔费用的审核;另一方面也应该积极的进行反索赔,将存在的负向工程量差找出来,作为与施工单位谈判的筹码,同时也是直接降低工程造价的有效手段。在平时的管理工作中就应该注重此方面资料的积累和测算。在竣工结算阶段更要将正负量差的计算和审核工作做深、做细。

要想知道工程量差到底有多大,而不是仅仅听施工单位的一面之词,只有通过施工图预算来实现,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就应着手开展施工图预算的编制工作,尤其是可能存在较大工程量差部分的测算工作,主要包括主厂房钢筋含量、主厂房钢结构、中低压管道、输煤栈桥、全厂综合管架、地下管网等,这样在工程竣工结算阶段就能大大加快我们的工作进度。

同时,在目前各建设单位技经人员人手和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还可以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配合工程竣工结算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完成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签证、委托、材差、量差等调整项目的工程量及费用审核工作。

3.2.3 合同条款(或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约定可以调整或明确约定不予调整的部分。

由于工程的特殊性,每个工程都会存在一些特殊的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些往往是我们制定的结算原则中没有涉及的争议项目。例如,由于当地砂石料质量不符合要求而按甲方指定地点购买的,施工单位要求调整材差,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地材是不予调整的;或者因甲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施工单位要求窝工、赶工费用索赔;或者施工单位对发生的特殊施工措施费用提出索赔;或者对于不调差材料因价格飞涨造成施工单位无法承受引起的费用索赔等等。合同中往往对上述情况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不予调整,该部分由于不属于可调总价承包合同可以调整的因素,因此我们处理起来要格外慎重,但是不等于我们对施工单位的索赔就完全不予理睬。

我们一方面要严格依据原合同约定,一方面也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进行情况分析,对于确属施工单位在投标期间难以预见的风险或是超出施工单位承受能力的,可以按照原合同约定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对原合同条款进行适当修改,据此对施工单位给予适当补偿调整。

3.3 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其他注意事项施工合同竣工结算除了要依据合同条款,对上述主要合同结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外,还应注意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扣款、罚款的统计处理,保证竣工结算工作的完整、准确。

物资供应部应在竣工结算工作中做好施工单位超领甲供材料以及应从合同价款中扣回甲供材料的工程量的统计,还应完成委托施工单位采购甲供材料的数量和价格的审核确认,提交基建计划部门进行费用审核确定及调整合同结算价款;基建工程部应完成对设备缺陷处理手续的确认,对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项因质量、安全等问题引起的扣款和罚款进行统计;财务部应对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期间使用的水电费进行扣款统计。

以上所有事项均应提交基建计划部进行统一结算处理,基建计划部门作为施工合同竣工结算的牵头负责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补充合同(或协议)和结算原则,对合同各项变更、签证、委托、材差调整、量差调整、扣款、罚款、奖励、安全保证金、质保金等费用进行全面汇总,计算出最终施工合同竣工结算价款。

最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审定的竣工结算价款上报最终版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如有)及建设单位四方签字盖章后,由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履行相应竣工结算付款手续,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工作最终完成。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范文第7篇

引言

工程造价管理从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价及投资决策、设计任务书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到竣工决算,始终贯穿于基本建设的全过程。如何确定工程造价、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如何建立工程造价管理的新概念和新的工作体系,找出一套科学的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是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改革中正待解决的课题。目前我国基本建设系统对工程造价管理日益重视,对工程造价管理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本文认为正确合理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是正确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工作之一,因为材料费在工程项目投资中占70%左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对价格管理逐步放开,材料价格将由双轨制过渡到市场价格,建筑材料市场完全放开搞活后,材料价格随行就市变动频繁,及时准确地掌握材料价格、准确计算价差,正确调整估算、概算、预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一环。

l为什么要调整材料价差目本文由收集整理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模式正从过去的产品经济模式过渡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模式,部分企业将由国营企业过渡到股份制企业,被推向市场。在基本建设领域,无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都已以逐步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进行独立的经济核算,而且所有这些经济实体的所有制性质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而逐步复杂化。施工单位有国营的、集体的、个体的,有国内的、有国外的,还有联营的。建设单位也分国营的、集体的、私人的,有外资的,也有合资的,就是在国营的施工单位与国营的建设单位之间,它们也有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尤其是国家改投资拔款为贷款以后,使连接甲乙双方的一切工程承包关系都不例外地反映着最一般的商品交换关系。因此,目前在工程造价确定上,材料价格调整合理与否,直接涉及到不同的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影响着不同商品生产者的经营效果,因此必须正确合理调整材料价差,使双方利益满足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

2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

(1)时间差。定额或单位估价表编制年度与工程造价执行年度之间长达数月或数年,在此期间因材料价格变动而形成的新旧价差额。(2)空间差。工程施工地区材料价格与定额或估价表编制所取地区的材料预算价格之间的差价。(3)双轨制差。在当前工程材料价格双轨制条件下,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材料不到位,而必须自行采购市场材料,从而形成的计划供应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当市场完全放开后将自行消失。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 铁路项目 材料价差 分析 控制

一、合同形式与价差调整的关系

(一)合同的几种形式

固定价格合同又称为总价合同,顾名思义是在一定的经济风险内其价格是不用调动的,因此价差也是不用调动的。此合同一般适用于建设规模小,周期短,但是设计过程相对比较完善,能够准确无误地计算工程量的项目。

可调价格合同也被称作单价合同,这种合同需要业主和承包方(施工方)共同承担一定的风险,当材料价格发生变动时,可根据合同里的约定来调整合同的价格,同时也可以调整价差。此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比较大,工期相对较长的建设项目。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一种由工程业主承担全部费用并会在合同内容中说明酬金金额的支付模式。此合同一般适用于工程工期急,工程量不明确,风险相对大以及事先难以确定工程价格的工程。

(二)材料价差调整的内容概述

目前,我国铁路项目建设的工程造价中,所投入的材料费用基本会占到铁路工程建设总费用的60%~70%。由此可见,材料费用是工程造价的主要部分,只有合理、精确地运用材料的价差才能够保证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有效地进行。

相关部门对于铁路工程建设中的材料价格的调整是一项繁琐的工作,即便材料价格调整的系数改变也经历了较长时间。由于材料价格在整个项目建设的工程造价中占有主要的部分,所以在建设期内合理对材料正确的补差或者减差对整个工程造价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控制材料的价格。

二、材料价差调整的依据与流程

根据工程部门颁布的《材料价差调整46号》中规定,建设项目中使用的材料价差、量差应根据所签订的合同中已有的约定和应经完成的工程数量进行阶段性的划分,按照一定的比例承担。其依据主要有设计核备概算、招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验工计价文件、甲供材料采购合同及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铁路工程定额所公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等。

铁路建设项目的价差调整经历了一段较为漫长的时间,其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一般分为按实调差法、综合系数调差法、按实和综合系数相结合调差法和价格系数调整法等四种方法。

三、目前铁路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方法分析

(一)甲供材料价差调整

(1)甲供材料调整的原则。在铁路工程部分颁布的相关规定《材料价差调整46号》和《铁路工程施工总价承包合同示范文本》中已经说明:最后实际采购的价格才是甲供材料最终的结算价格,并且在规定中还说明了调整合同的价格和验工计价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一起来负责的。

(2)针对数量不同、材料规格的处理。1)数量增加,材料的规格不变。首先,我们要对设计概算里的清单进行清理,且清理的数量要与概算里的数量相等,具体流程可按下面公式进行计算:价差1=概算数量×采购价格-概算数量×概算价格。其次,要对实际施工中增加的数量进行清理,这时要使规定增加的数量与我们要清理的数量相同,并且概算中的价格规定为零,接着按下式进行计算:价差2=增加数量×采购价格。2)数量减少,材料规格不变。首先,需要对施工过程中的采购数量进行清理,而清理的数量应该与实际采购的数量相同,接着按下式进行计算:价差3=采购数量×采购价格-采购数量×概算价格。其次,要将在设计过程中存在的多余部分减去,要清理的部分应该为概算与采购数的差值,接着按下式进行计算:价差4=(采购数量-概算数量)×概算价格

(二)自购材料价差调整

(1)自购材料价差调整的依据。在所签订的合同中若包括风险包干费用的内容,施工方应该承担的范围要在材料价格变化幅度的±5%以内,其他超过的部分应由建设方来承担。在所签订的合同中若不包括风险包干费用的内容,施工方则承担的范围应该在价格变化幅度的±3%以内,且其他超过的部分应由建设方来承担。

(2)自购材料价差的计算方法。1)消耗材料量的计算。为了使项目建设更为经济、合理,我们需要采用一定的计算方法来简化数据统计与计算,笔者在下文中选取比例统计法为例来进行简要概述。比例统计法,顾名思义就是首先根据设计概算里各种材料的消耗,把施工工程中各个阶段消耗的数量、种类等明细详细地记录下来。其次是根据在验工过程中的材料消耗的价格占所签订的合同里所注明的金额的比例,由此来估计工程使用材料的消耗数量,最后进行总结与汇总。2)计算材料的价差计算。在《材料价差调整46号》规定中明确指出,材料的价差应该为铁道部的规定价格与设计过程中概算价格的差值。在整个自购材料价差的调整过程中,施工方与建设单位分别承担多少费用是价差调整的关键。为了对整个计算过程负责,我们可以借助电子产品,对整个计算过程进行编程,以实现计算精确性的目标。

四、结语

铁路建设项目规模大,所需的材料无论在数量抑或是种类都是庞大的数字,一旦材料价格变动就会直接影响整个工程投资。因此,我们必须将甲供资料和自供材料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依托于计算机等电子产品进行编程、整理与计算,进而在价差调整过程中实现计算的精确性。

参考文献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范文第9篇

一、建筑工程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及因素

在计划经济年代,一切主要材料都将由国家统一规定价格的统销,其它材料将由有关部门主导经营。国家实施统一规定价格,工程建设有统一的计价方式,价格稳定、持久,工程造价计算准确、不变。“双执制”价格体系是在国家指令价格及国家因素指导下,部分材料价格开始走向市场,价格开始出现浮动,但三大材(钢材、木材、水泥)仍在国家最高限价中未能挣脱出来,工程结算中材料价差开始显现出来。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材料价差调整更加凸显出来。

众所周知,现行工程造价的确定,是根据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以工程量及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基价的积汇总形成工程直接费用。定额子目基价(即预算价)由人工、材料、机械及其它直接费等部分组成。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如果以工程直接费为100%,构成直接费的人工费占20%,材料占70%~75%左右,机械费占5%左右,由此而论,材料价格取定的高、低将会直接引起工程建设费用的高、低。事实上,在实际施工时使用的价格,是不会静止不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供求关系等的状况的变化而处于经常的波动状态之中,无论价格是上涨或下落,其波动是经常的、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产生材料价差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

1.国家政策因素。

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将会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这种因体制发生变化而产生的材料价格的变化,即为“制差”。如:98~99年期间国家存贷款利率一再下调,93~95年国家为抑制经济增长过热过快,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2.地区因素。

预算定额估价表编制所在地的材料预算价格与同一时期执行该定额的不同地区的材料价格差异,即为“地差”。

3.时间因素。

定额估价表编制年度定额材料预算价格与项目实施年度执行材料价格的差异,即为“时差”。

4.供求因素。

即市场采购材料因产、供、销系统变化而引起的市场价格变化形成的价差,即为“势差”。

5.地方部门文件因素。

由于地方产业结构调整引起的部分材料价格的变化而产生的价差,即为“地方差”。

建筑材料价格的变动,形成了不同的市场价。在工程实践中,施工企业正是从这个变动市场中直接获得建筑产品所需的原材料,其形成的产品是动态价格下的产物。动态的价格需要有一个与之相应的动态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既维护国家和建设单位利益,又保护施工企业合法权益,使建设工程朝着计划、有序、持续的方向发展。

二、建筑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

在工程实践中,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按实调整法(即抽样调整法)

此法是工程项目所在地材料的实际采购价(甲、乙双方核定后)按相应材料定额预算价格和定额含量,抽料抽量进行调整计算价差的一种方法。按下列公式进行:

转贴于

某种材料单价价差=该种材料实际价格(或加权平均价格)-定额中的该种材料价格

注:工程材料实际价格的确定

①参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定期的全部材料信息价格

②建设单位指定或施工单位采购经建设单位认可,由材料供应部门提供的实际价格

某种材料加权平均价=ΣXi×Ji÷ΣXi(i=1到n)

式中X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数量

Ji——材料不同渠道采购供应的价格

某种材料价差调整额=该种材料在工程中合计耗用量×材料单价价差

按实调差的优点是补差准确,计算合理,实事求是。由于建筑工程材料存在品种多、渠道广、规格全、数量大的特点,若全部采用抽量调差,则费时费力,繁琐复杂。

2.综合系数调差法:

此法是直接采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测算的综合调差系数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为:

某种材料调差系数=Σ×K1(各种材料价差)K2

式中:K1——各种材料费占工程材料的比重

K2——各类工程材料占直接费的比重

单位工程材料价差调整金额=综合价差系数×预算定额直接费

综合系数调差法的优点是操作简便,快速易行。但这种方法过于依赖造价管理部门对综合系数的测量工作。实际中,常常会因项目选取的代表性,材料品种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短期价格波动的关系导致工程造价计算误差。

3.按实调整与综合系数相结合。

据统计,在材料费中三材价值占68%左右,而数目众多的地方材料及其它材料仅占材料费32%.而事实上,对子目中分布面广的材料全面抽量,也无必要。在有些地方,根据数理统计的A、B、C分类法原理,抓住主要矛盾,对A类材料重点控制,对B、C类材料作次要处理,即对三材或主材(即A类材料)进行抽量调整,其他材料(即B、C类材料)用辅材系数进行调整,从而克服了以上两种方法的缺点,有效地提高工程造价准确性,将预算编制人员从繁琐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4.价格指数调整法:

它是按照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当期建筑材料价格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工程材料价差的方法。这种方法属于抽量补差,计算量大且复杂,常需造价管理部门付出较多的人力和时间。具体做法是先测算当地各种建材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价格,然后进行综合整理定期公布各种建材的价格指数和价差指数。

计算公式为:某种材料的价格指数=该种材料当期预算价÷该种材料定额中的取定价

某种材料的价差指数=该种材料的价格指数-1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范文第10篇

关键词:JCT合同; 价格调整; 公式调价

1 引言

在建筑工程市场上物价变化比较频繁,承包商即使在报价的时候考虑了物价上涨的因素,也不太准确,那么为了防止承包商虚高报价导致业主损失或者价格报的过低导致无法获得利益而停工,也为了引导承包商按实际可能发生的费用来报价,承包商常要求在合同中加入一条应费用变动而调整的条款。业主与承包商的利益在许多方面是不一致的,特别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承包商的目标是尽可能的取得工程利润,增加收益降低成本。

目前国际上应用较为广泛的价格调整方式是基于FIDIC合同条件下13.8条款的规定: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的调整,应为加上或减去按下述调价公式确定的金额,以反映人工、物资及工程其他投入的成本的增减。调价公式为:

式中:“a”是在相关数据表中规定的固定系数,表示合同价款调整中不予以调整的部分;“b”、“c”、“d”……是代表相关调整数据表中列出的成本要素的权重系数;“L”、“E”、“M”……是不同成本要素的价格指数;“0”是基期时点;“Pn”为对应结算期时点n时应对合同付款进行调整的价格系数。

2 公式法价格调整

1.1 JCT合同的原则

英国工程合同的原则之一是业主不期望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将不能预见而实际又未必发生的费用(如物价上涨等风险因素)全部考虑进去,而是主张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由业主随时补偿有关经济损失,这也是业主的最大利益所在[1 Phil Griffiths.JCT 2005 Clause by Clause[M]. First edition.2010:93]1。英国JCT合同条件主张,材料和人工费上涨的风险由业主承担,而管理和监督、资源获取、生产效率的风险由承包商承担[2 The Adua Group. Tenders and Contracts for building[M]. Second edition,2001:79]2。

1.2 公式法价格调整原理

公式法价格调整(Option C -Formula rules)中,首先要将所要完成的工作进行归类,第一类是将工作内容划分为不同的48种类(work categories),这48类工作从挖土方、夯填……到混凝土工程、门窗工程,涵盖了房屋建筑工程的基本工作。行业相关机构(英国 BERR,series 2 Indices)对此48类工作定期价格指数,供工程承发包双方参考,对其中价格发生变化的类别进行调整。其调整公式为:

C: 本期暂定/确定调整额

V: 本期所完成工程额

IV: 本期暂定/确定物价指数

IO: 基期物价指数

第二类是关于各类专业工程的施工及安装(specialist engineering)。根据工作内容划分为五类专业,即电力系统安装,供暖、通风、消防系统施工及安装,电梯安装,厨卫系统,钢结构工程。各专业由其对应的公式进行调整,由于土建类调价公式不能真正反应专业性安装工程的性质,更为重要的是也不能反应其实际安装成本。(Formula Rules)

第三类是衡平工作的调整(the Balance of Adjustable Work)。这类调整工作的完成额包括在中期付款中,当物价波动时也应对其进行调整,但是由于此类工作不属于第一类划分的48种类,也不是专业工程,这类工作在英国合同中主要包括措施项目,工程保险等。对于这些无法归类但确实需要调整的工作,就需要采用衡平调整方法,公式如下:

C: 本期需衡平调整工程的暂定/确定调整额

V: 本期所完成需衡平调整工作工程额

Ct: 本期48种类工作所暂定/确定调整额

Vt: 本期48类工作调整前的完成额

调价公式法的具体应用过程会在第三部分案例当中具体阐述。

3 案例分析

(1)工料测量师对进度款结算时点累计完成合同款进行估算。在进行进度款支付时,要根据合同中的工作分类要求对所完成的工作进行分类,对每一项工作注释其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出处以及相应完成额(见表1)。表1为一中期付款估价的48种类基本工作估价单

表1

(2)计算需要衡平调整的金额。

需要衡平调整的金额,由合同金额减去合同中规定的不需要调整种类的金额(i),再扣除划分到利用种类公式调整的金额(第一类)及五类专业工程的金额(第三类),计算过程如表2所示。

表2

根据表2计算的计算结果,本期需要衡平调整工作的金额为150807元。

(3)计算本期支付暂定/确定金额

本期支付的暂定/确定金额是指划分为48种类工作的调整金额,在此过程中主要使用公式(1)进行计算。由于物价指数公布的滞后性,所以在计算价格调整中往往要先使用暂定物价指数进行调整,当确定的物价指数公布后,在后续进行的进度款支付中利用确定的调价对暂定的调价在进行修正。具体过程如表3所示。

表3

根据表三的计算结果,本期划分为种类工作的暂定价款调整为1226.14元,确定价款调整为1274.35元。

(4)计算最终调整金额

在次步骤中首先要计算进行衡平调整工作衡平调整后的金额,需要衡平调整工作的金额按照过程(2)的方法进行计算,然后利用公式(3)计算经过衡平调整后的金额,最后利用确定的调价对暂定的调价进行修正。具体过程如表4所示。

表4

根据表4的计算结果,本期衡平调整工作的衡平调整金额按照暂定和确定的物价指数计算的调整额分别为85.97和89.36元,最终利用暂定价格指数和确定价格指数进行计算的调整价款分别为1312.11元和1363.71元,在后续的进度款支付中需要对先期利用暂定物价指数进行价款调整的金额进行修正,在该案例中需要对先期进行追加补偿,补偿额为1363.71-1312.11=51.60元。

4 JCT合同调价方法应用的局限

首先,我国没有统一的工作分类方法。在英国JCT合同中有专门的合同手册(Formula Rules)对工作的分类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由工料测量师对所要完成的工作进行分类,并随招标文件一起发送给投标人,当签订合同后在进行调价时即按照划分好的工作种类进行调价即可。

其次,在我国没有成熟的权威的物价指数可供利用,物价指数体制不完善。在英国由专门的机构(Business Enterprise and Regulatory ReformBERA)负责物价指数的计算与,并实时更新。在英国现在主要有两套平行的物价指数可供选择,分别是以1976年为基期的Series 2 Indices和以1990年为基期的Series 3 Indices,在具体使用中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范文第11篇

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必须在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地质勘察资料、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合同、设计变更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现场签证、技术规范、图集、竣工图、工程结算书、施工单位取费证书、定额、套价软件等资料;如果请了监理参与工程管理,还应要求监理提交该工程监理报告与主材料证明材料;以及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对造价增减确认的过程文件;这些都是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定文件,也是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的法律文件。造价审核人员要想顺利完成结算审核,首先要全面研读和熟悉上述各种技术资料,做到有备无患。

注重结算审核的重点

结算审核重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工程量的审核,是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核的基础,虽然繁琐、复杂,却是施工单位虚增造价的重要环节,审核人员应熟练计算规则,全面了解施工工艺和方法。(2)单价的审核,区别定额计价模式和清单计价模式,熟练单价构成和调整方法,不断跟踪了解建筑材料市场,合理确定单价。这里举一个材料调差的例子,如矿业公司某公司锡矿主厂房(钢筋消耗量996吨,水泥消耗量3560吨),破碎车间及生活区(钢筋消耗量700吨,水泥量340吨)工程,合同规定:材料调差按开工、竣工期间的信息平均价格进行调整。此两项工程均属钢结构,其基础部分在2008年1月前就基本完工了,接下来是钢结构施工,预计可能到2008年6、7月份才能完工,由于钢材价格从2007年10月份以来,涨势凶猛,如果按照整个施工期间平均调差,仅钢筋每吨预计要上涨1000元左右(经市场部调查,目前钢筋到该矿区价格6130元/吨),如果按照合同进行材料调差将额外支付170余万元给施工方。材料调差方法一般有平均信息价、加权平均价格、实际签证价格等,应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趋势,选择合理的材料调差方法。这要求造价管理人员在签订合同时就要考虑这一点。(3)费用的审核,工程结算取费主要按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文件执行,结算审核人员应结合实际审核文件的时效性;有无抬高取费标准和基数,进行价差调整的材料是否符合文件规定,如黄金定额中的井巷工程材料调差只规定了九项材料可以调差(除两种特殊情况外);对于费率下浮的工程,在结算时特别要注意新增项目是否同样执行了下浮的规定等。

注重结算审核方法的应用

合理的选择审核方法关系到审查的速度和质量。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核一般有全面审核法、重点审核法、对比审核法、分组计算审核法和经验审核法等多种方法。由于工程的建设规模、繁简程度不同,根据工程的具体特点、人员配备的力量选择合适的审计方法。目前,根据矿业公司工程竣工结算量大、人员力量不足的现状,应采用多种方法相结合(一般以重点审核法与全面审核法相结合、对比审核法与全面审核法相结合为主),从而保证对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核的准确性,达到合理的控制工程造价的目的。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合同价格调整;工程量清单计价

【中图分类号】 TU715 【文献标识码】 D【文章编号】 1727-5123(2010)01-062-03

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各种因素的变化,使合同初始状态发生变化,导致承包人完成原合同内容的成本发生变化。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需要对原合同价格进行适当调整,以便合同顺利履行。本文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进行分析。

1什么是合同价格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有关合同价格有如下表述[1]:

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中对合同价格的定义为[2]:

1.4“合同价格”的系指第14.1款『合同价格规定中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示范文本中“合同价款”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承包商与业主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追加合同价款”及“费用”属于在实施过程中因种种原因对于原合同价格的调整。而FIDIC《施工合同条件》关于合同价格的定义则直接包括了最初的合同价及其后的调整。因此合同价格可认为是:承发包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共同议定和认可的完成全部合同内容的成交价格及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规定所作的调整。

2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因素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关于“价格调整”定义为:“如果预计合同期超过十八个月,应在合同中包括一个价格调整条款以针对国外和/或当地的通货膨胀对报酬进行调整……”。这是狭义上的合同价格调整概念。根据前文合同价格的定义,所有能引起最后结算价格变化,并且要追加到合同价格里的款项,都应该是合同价格调整的内容。

据此,根据施工合同及合同管理的实践情况,建设工程合同价格的调整因素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3合同价格调整方法

3.1一般方法。根据事件发生后的解决途径及难易程度合同价格调整可以分为四类:

3.1.1合同约定调整方式。最典型的就是物价风险的调整和因法律法规的调整。如FIDIC对此有详细而明确的调价公式,一旦事件发生就可以按照调价公式获得调整。再如有关工期、质量的奖罚(延期违约金、质量违约罚金)、事先约定好费率结算时按时调整的管理配合费等。

3.1.2通过工程变更获得调整。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或造成损失,一般合同都规定由业主负责,变更各方也容易达成一致意见,因为变更所涉及的项目一般是可以证明和计量的具体项目。合同价格调整因素非常多,但是其中大部分因素的直接成本确定都可以参照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

3.1.3通过索赔取得合同价格调整。通常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由于索赔的一些项目很难计量,如效率的索赔,延误影响索赔等,还有相当一部分索赔是因为无法通过工程变更方式解决才演变为索赔的,通常索赔时各方矛盾尖锐,难以达成一致,很多索赔需要仲裁或法院介入,由此也会发生与工程成本无关的费用。因此索赔容易引起业主反感,一般很难达成所愿。

3.1.4以争议方式解决。当价格调整通过索赔得不到批准,就有可能发生争议。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争议是经常发生的,它会影响工程目标,浪费双方的时间和金钱,对于合同双方都是不利的。

引起合同价格调整的各种因素中,市场因素和工程变更是最为常见的两种因素,在工程合同管理的实践中经常需要对此类因素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进行估算。因此,以下将重点对这两类价格调整的方法进行介绍。

3.2市场风险下的价格调整。物价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的方法有实际价格调整法、调价文件计算法、公式法。

3.2.1实际价格调整法。承包商可凭发票或者业主的核价单按实计算材料差价。这种调价方法在操作上要求有原始的价格和可靠的文件证据,因此对于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费这一类费用无法调整。材料规格成千上百,采用此种方法要对有关文件(票据)一一核实,其管理工作相当繁重。由于是实报实销,因而承包商对降低成本不感兴趣。因此该法不合适大量使用。为了制约该法的缺点,可以在合同中应规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供应商资格须经工程师审查,一但与供货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应将一份副本提交工程师。

3.2.2调价文件计算法。这种方法是业主按当时的预算价格发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定期的主要材料供应价格,对这一时期的工程进行抽料补差。这种方法是我国目前采用最广的物价风险调整方法(一般称为材差调整)。

目前,我国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此模式下,一些地方对材料价格调差的方法进行了调整,例如苏州工业园区某政府投资项目土建工程合同的做法如下:标底价(也称招标控制价、最高限价、拦标价等)根据计价规范、预算定额(计价表)、各地方的建筑材料指导价等进行编制;投标价由投标人根据计价规范、计价定额、施工组织设计、地方材料指导价等进行编制。

合同中对材料价格的调整办法约定为:合同执行期间,当钢筋和商品混凝土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含5%)时,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当上涨或下降幅度超出5%时,其超出部分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差价按实际耗用期间造价管理部门的平均指导价减去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时平均指导价计算。除以上两种材料外的其他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发包人对差价不再调整。

该种方法实际上就是以造价管理部门每月的指导价为基准,对材料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进行调整。上述案例中的材料价格在最终结算时一次调整,计算较为简单,但材料价格的调整与实际波动情况及材料的耗用情况符合性较差。另外一些项目在操作过程每月对已完合格工程量所消耗的材料按指导价(计算期与投标基准期的差价)进行调差,较上述方法更能反映材料价格的波动趋势,并且考虑了每期材料所耗用的数量,更为科学一些,但计算工作量较大。

3.2.3调价公式法。FIDIC和NEC都采用这个方法对建设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事实上,绝大多数国际工程项目中,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列出这一调价公式,并以此作为物价风险调整的计算方法。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调整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机械部分和人工部分。但当建筑安装工程的规模和复杂性增大时,公式也变得更为复杂。调价公式一般为[2]:

P――调值后合同价款或工程实际结算款;

P0――合同价款中工程预算进度款;

α-固定要素,代表合同支付中不能调整的部分占合同总价中的比重;α1、α2、α3、α4――代表有关各项费用(如:人工费用、钢材费用、水泥费用、运输费等)在合同总价中所占比重α+α1+α2+α3+α4…=1;A0、B0、C0、D0――基准日期与α1、α2、α3、α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基期价格指数;A、B、C、D――与特定付款证书有关的期间最后一天的49天前与α1、α2、α3、α4……对应的各项费用的现行价格指数;公式法调价可以对调价因子进行选择,所以调价的精度是可控的,调价因子越多,调价精度越高。由于调价公式在合同签订时就已确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只需收集相关价格指数,根据公式计算调价系数,就可对工程进度款进行调整。因此在操作上,调价公式法是最简单的。

目前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领域,调价公式法的应用比较少。目前各地方对设备、材料、工资、机械台班等资源价格指数信息系统还尚未全面建立起来,应用指数法的信息基础还不够。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贯彻实施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于工程造价信息的日益重视,预计建设工程领域推行调价公式法来调整物价风险引起的价格变化是一个趋势。

3.3工程变更的价格调整。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根据FIDIC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均有以下类似的调整原则[1][2]:①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②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各项综合单价成为变更调价的重要依据。以下根据工程变更的几种形式分别讨论调价的方法:

3.3.1工程量自动变更。只发生工程量变化的变更称为工程量自动变更。此类变更可以直接应用原工程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这种办法能有效地发挥合同价格的作用,尽量避免双方协商单价时的争议以及对合同正常履行带来的影响。

但是采用这种办法是有条件的,即单价应公平合理,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按上述原则计价时可能给业主或承包商带来不利影响。单价由于某些原因变得不合理时,应重新确定单价或作调整。单价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种是单价本身不合理,主要指的是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报价。防范方法有完善招标文件的计量支付规定,明确每一个工程细目的单价构成,编制标底,评标时加强审核,另外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承包人报价表中单价明显偏离市场价,发包人有权按市场价格计算变更费用”。

另一种情况是工程量改变过大造成单价不合理。工程量调整过多,导致直接成本增加非常大,如果仍然以此为基数取管理费和利润,对承包商是有利的。管理费对于一个工程是相对固定的,不和净成本成正比关系。因此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中规定[3]:“4.7.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范围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1999版FIDIC第12.3款“估价”规定[2]:“在以下情况下,宜对有关工作内容采取新的费率或价格:①该项工作测出的数量变化超过工程量表或其他资料表中所列数量的10%以上,②此数量变化与该项工作上述规定的费率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0.01%;③此数量变化直接改变该项工作的单位成本超过1%”。

3.3.2新增项目计价。对于新增项目,可按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原则确定价格。我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中对此提出了以下规定[3]:“4.7.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①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②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其中,对于规范4.7.3第(2)条,实践中通常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①按资源的市场价格、原综合单价中的管理费率、利润率计算综合单价;②按资源指导价,套用现行预算定额计算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并在此基础上按中标下浮率让利。中标下浮率=(标底价-中标价)/(标底价-所有暂定部分造价-预留金造价),人工、材料价格按照投标时相关文件指导价格计算。

对于清单计价规范4.7.3中第(3)条的情况,承包商通常采用实际费用法,把一些本该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全部推给业主。因此工程师审核时应全面考虑,既要保证对承包商的合理补偿又要兼顾业主的利益。原则上,工程变更价格应根据投标书、工程变更具体内容确定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生产效率,在此基础上确定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进而再取合适的管理费和利润。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常规的可参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消耗量定额,非常规项目以现场实测为准,而有关资源价格应当采用变更工程当月或当季的价格。管理费和利润是引起变更争议的主要原因,应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进行取费,或者在合同别增加可补偿管理费、利润的百分比协议,规定它适用于重新确定单价的项目。

3.3.3零星工程签证。对于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者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发生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以点工的形式补偿承包的成本。因此,在招标时,应当提供点工的暂定数量,要求投标人对点工进行报价,便于签证工程的价格计算。

4总结

合同价格调整因素众多,涉及组织、技术、环境、合同等各方面,调整方法也多种多样。其中市场风险和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最为常见,应当在招标阶段,在合同条款中就明确相应的调整办法,便于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调价依据,减少争议。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01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5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范文第13篇

Abstract: In the building materials market, material costs, labor costs and machinery costs constitute a direct project cost. Therefore, when material costs, labor costs and machinery costs fluctuate in market prices, construction cost of the project will also change accordingly. This paper researches on how the two concerned sides deal with contract price adjustment caused by market price fluctuation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With regard to coping methods to the construction cost change caused by market price fluctuation, on the price index adjusting the price margin and comes to a conclusion that the price adjustment base period, index, fixed coefficient and weight must be defined in order to obtain the method of price index adjusting the price margin under the market price fluctuation. Then separately explicates the time point of price adjustment base period and price adjustment cardinality, elaborates options and sources of price adjustment index and determines the fixed coefficient and weight, subsequently reaches to the point that the problem can be settled by the method of price index adjusting the price margin.

关键词: 市场价格波动;合同价款调整;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Key words: fluctuation in market price;contract sum adjustment;adjustment by price index

0 引言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物价水平是动态并且时常发生浮动变化的。建设工程项目通常合同周期较长,在时间的推移中,工程施工通常面临着受物价波动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是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等动态影响。当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的上涨时,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合同价款将无法达到实际工程建设的需求。承包方认为价格波动的幅度已经超过了自身承担的幅度范围,应向发包方提出申请对价款予以调整;发包方则认为这种浮动下的价格波动最初已在投标报价范围内,应由承包方自行承担。承发包双方在处理施工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问题时各执一词,因此导致合同价款调整纠纷频繁发生。因此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款调整方面的研究越来越受建筑领域的关注。

1 研究对象的界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本规范的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调整合同价款”。本文主要对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进一步研究。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的公式为:

?驻P=

P0A+B1×■+B2×■+B3×■+…+Bn×■-1(1)

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公式的应用流程如图1所示。由图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公式的应用流程可知,市场价格波动下利用价格指数调整差额方法需要确定调价基期即时点和调价基数的确定,以及调价因子即固定系数和权重的确定,还须明确调价指数的选择。所以下文将对调价基期、调价因子以及调价指数进行研究。

2 调价基期的确定

2.1 时点的确定

2.1.1 基期时点“0”的确定

工程的签约大多非一蹴而就,所以确定合同中约定的基期时点就有了许多选择,如承包商报价数据时选择的价格时点,承包人研究报价后所提供的时点,发、承包双方合同谈判达成与最终签约的价格时点,发、承包双方合同达成协议的最终确定合同文件时点,发、承包双方签约的时点等。更有许多的工程在签约到正式施工之间还有着一个较长的时间间隔,取这期间的任一时点作为基期时点都是有可能的。

基期时点本身仅用来对于调价公式的计算,由逻辑点出发选择其中任一时点作为基期时点均不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但从履行合同的角度来看,承包方应尽量要求选择调价公式中综合价格指数计算结果较低的时点将其作为基期时点,发包方则与之不同,其要求明确,在施工期间价格的调整应遵循签约价格中允许的浮动范围中进行。

2.1.2 结算期时点“n”的确定

工程施工期间,通常不会在合同中对结算试点予以明确注明,这样就会引发在实际操作中的许多争议。比如,某承包方在2月份将未来3月份施工所需材料全部自行采购到位,3月份施工按计划正常进行,4月10日完成3月份申请款统计工作并上报发包方,发包方将申请款批复的时间为4月15日,工程款到账的时间为4月20日。这些取点不同的时间数据,前后时间跨度较大,将其中任一时点作为调价公式结算期时点都有其道理。许多人认为这种进度结算款数额相比合同总额比例有太大出入,不必作过分严苛的限定,因此大多在签约时对其有所忽略。单结算款项的累积不会对合同总价造成影响,这就造成在合同总价的基础上,结算期时点相差一个月对价格的调整就会出现一笔数目不菲的款项[1]。

为了达到预防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麻烦的目的,可将结算期时点的确定方法加以注明,使其在合同中凸显的十分重要。从承包人角度出发,如果预测合同开工至竣工总体价格指数会出现明显上升趋势,这就需要尽可能争取将时间取点向后推移;如果预计合同开工至竣工总体价格指数出现下降趋势,则应尽可能争取将时间点向前推移[1];发包人则与之相反。

2.2 调价基数的确定

调价基数的最终确定对于发、承包双方都十分重要,为预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因调价基数而引发的争执,可以在合同中对调价基数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工程量清单所有组成部分及其他各部分款项进行详实的分析。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公式调整合同价格的含义,是在物价浮动的情况下对承包商进行的相应成本补偿,所以调价基数P0需要与物价风险相关,也是对各款项进行判定其是否可以纳入调价基数的主要证明[2]。调价基数P0的取定如图2所示。

3 调价指数的确定

3.1 调价指数的选择

调价选择的指数必须是合同双方都认可的权威部门的,这一条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注明,防止因此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这就对我国各省市造价信息的及时提出和很高的要求,现阶段实施难度较大。但可以通过大量的文献研究发现如果在缺少分析出相应指数的情况下,运用一些切实有效的指数予以代替,可以参考统计局的价格指数[3-5]。

物价风险在按年进行调整时,通常拿不到及时有效由权威部门所公布的当年各阶段物价指数,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承包方先行“垫资”的解决方案。工程项目规模越大所需“垫资”就越多,这会对承包方组织生产、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造成诸多不良影响。所以建议在出现不能及时获得指数的情况下,可以用某阶段有权威同时有代表性的物价指数来替代指数进行计算,并以计算值予以支付,之后在得到详实的当年物价指数后,再对其进行计算[6],并以此为依据予以支付并调整合同价款。

理论看,调价指数的数据越多越细,调价精度应越高,但是过多的调价指数,会将实际操作变得过于繁琐,带来诸多不便,较少的数据又无法起到精确计算的目的。所以就出现了调价指数数目与调价精度的影响究竟选择哪一个,得出以下结论[7]:

①调价公式中最少要选取5个价格指数对其进行调价计算,这样才以可达到调价精度的基本要求。回收量落入平均回收值±10%范围的概率为99%。若只选取其中1~4个价格指数对其进行调价计算,承包商所要承担的风险较大,这就提升了调价的难度。

②在其他条件和要求(如置信度大小)不变情况下,价格的波动过大,所以回收波动也会随之变大。因此,如果价格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就要通过增加价格指数数目的方法来达到降低回收幅度变化过大的目的。

3.2 调价指数的来源

基本价格指数F0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指数,没有时,可采用的价格代替,并且由招标人确定填写。现行价格指数Ft是按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的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项价格指数填写,该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指数,没有时,可采用的价格代替。

4 调价因子的确定

4.1 固定系数的确定

4.1.1 固定系数与合同价款总调整额的关系

固定系数实质上是指合同价格中不能参与调价的部分与合同总价的比值,对固定系数测算的原则通常以合同价格中规定的不因物价变动波动而发生变化的部分。例如管理费、项目利润、税金。但要想完全区分这部分合同价款,其过程中存有诸多困难,因此在现实操作中,固定系数的变化余地过大[3]。

为定量研究固定系数与合同价格的关系,作如下假设:合同工期为n年;合同总价C,固定系数为x;调价频率为t(按年调为1,按季调为4,按月调为12);合同工期内各年调价因子的上涨率相等设为?驻I,且均匀上涨;各调价因子的在合同签订时的初始指数均为1;合同价款在合同工期内均匀支付;各可调因子的权重系数相同;

由以上假设知各次调价的基数均为P0=■,i为调价的次数;

各次的合同价款调整额为

p■=p■■(x+k■■+k■■+…+k■■-1)(2)

由假设知:k1,k2……km为调价因子权重,k1=k2=…=km=■

因此p■=■[x+(1-x)(1+■i)-1]=■(1-x)i(3)

合同价款总调整额p=■pi=■■(1-x)i=■C?驻I(1-x)(n+■)(4)

由式(1)可以看出合同价款总调整额与固定系数成反比。

4.1.2 固定系数与合同价款总调整额成反比的验证

由式(4)还可以看出,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越到工程后期调价的固定系数对于合同价格总调整的幅度就越大。按照国际惯例,通常固定系数的确定由业主方咨询工程师提供,也会出现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规定范围,由承、发包商双方协商确定。对承包商而言,如果预计在合同工期中,出现物价上涨,则应在合理的范围内尽量争取相对较低双方都能接受的固定系数,以降低因物价上涨造成的施工成本增加。

另外,我国的工程承包还有一独特现象即由业主供应施工材料,通常称为甲供料。甲供料就是由业主负责采购部分工程材料,这一特点与国际上的“指定材料供应商”又有许多不同。调价是在工程面临物价风险的情况下给予承包方的补偿,甲供料的价款由业主来支付,而合同总价又包含了甲供料价款,所以在这种状况下,就要把甲供料价款同时折算成固定系数[8][9]。

4.2 权重的确定

调价公式中的各调价因子的权重系数就是各调价因子的价格占总合同价的比值。一般来说,对于发包方来讲。总希望将涨幅大的材料权数低一点,对于承包方则相反。

4.2.1 确定权重常用方法 确定各成本因素的权重,在实际的工作中一般有两种方法:

①选用因素费用分析的法,就是根据投标书中或标底中单价分析表中给予的信息,计算各成本因素如人工、钢材、水泥等指标占有效投标价的权重比例,明确权重系数,同时得到相应的不参与调价的固定因子的权重比例。

②固定因素和各参与调价的成本因素的权重,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一个估算范围,由投标人提出建议值。

4.2.2 确定权重范围 公式中的权重是指承包方报价中调价项目的费用占总报价的百分比。但是这个项目权重必须在发包方规定范围内,而且定值权重和各项变值权重总合为1.0。而发包方规定权重范围的得来,本文以国内众多世界招标的水利工程作法为例研究:

第一步:确定主要调价项目。即从所有受物价影响成本变化的项目中,选出主要项目5~7项,并具有代表性的调价项目。如人工费、钢材、水泥、机械费等[10]。其他项目的权重分别摊入上述各项目中,使其总合为1.0。

第二步:用标底中各调价项目的费用占标底总价的百分比。为了更详细地描述标底中各调价项目的费用占标底总价的百分比定权重,本文以云南省鲁布革水电站引水系统工程为例进行研究:该工程中的施工设备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42,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中的权重范围值为0.35~0.48,承包方选择值为0.40;钢材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11,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的中权重范围值为0.09~0.13,承包方选择值为0.10;水泥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13,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的中权重范围值为0.10~0.16,承包人选择值为0.12;人工费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15,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的中权重范围值为0.10~0.20,承包方选择值为0.15;运输用标底计算的权重为0.06,招标时填入招标文件的中权重范围值为0.04~0.08,承包方选择值为0.06;定值权重为0.17(主要是指利润和管理费不调价)。请注意上述投标人选择值总合为1.0。如果无标底时,只能用发包方招标项目的概预算计算其调价项目的权重替代。

5 结论

目前我国建筑生产要素市场价格波动趋势明显,施工期间较长时必然会引起施工成本变化,所以本文主要研究了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的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方法。从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方法的相关法规出发,对比得出要研究市场价格波动下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方法就必须确定调价基期、调价指数以及固定系数和权重。接着分别确定了调价基期的时点和调价基数,阐述了调价指数的选择和来源,以此确定了固定系数和权重。

参考文献:

[1]梁文才.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调价公式的应用与操作[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9(10):115-117.

[2]王卓成,沈杰.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调值公式法的应用[J].建设监理,2011(11):36-39.

[3]陈敏.建设工程合同价格调整[D].南京:东南大学,2004:19-20.

[4]鲜艳艳.建设工程造价指数的编制及其应用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0:22-23.

[5]徐涛,侯文瑞.价格指数法调整利用外资铁路建设项目土建工程价差的操作方法[J].铁路工程造价管理,2007(6):56-59.

[6]Robert J. Eger, Hai (David) Guo.Financing in Frastructure: Fixed Price VS. Price Index Contracts [J].Journal of Public Procurement,2008,8(3):289-301.

[7]丰景春,杜荣江,杨建基.工程项目多重子公式价格调整风险分析[J].河海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0(4):40-44.

[8]文启祥.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1,23:222.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施工投标合同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y, in order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st can't be fixed, in order to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value rationality, legality, and reduce the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both parties of the dispute, maintenance contracts for both parties, effective control of the project cost, contract execution will produce all sorts of interference events, make bidding, bidding certain contract value no longer appropriate, contract value must be made adjustments to adapt to changing the contract status.

Key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bid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 采用合理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报价合理。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

(1)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承、发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具体调整办法可按下述原则执行:

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出有经验的承包商可预见的范围时,材料单价可以调整。调整方法为:在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上涨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10%,10%以内部分由承包人承担,10%以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的材料指导价下跌超过开标时材料指导价的5%,5%以内部分由承包人受益,5%以外部分由发包人受益。分部分项单项工程量变更超过15%,并且该项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1%的,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变更时,其措施项目费用中相应的模板、脚手架工程量应作适当调整。

(2)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但工期在一年以内,合同总价在5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者错误,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3)可调价格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形式。确实需要采用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2 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及调整方式

(1)按综合单价的包干形式结算,在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承包项目的单价是按综合单价包死,不能调整,不论市场涨跌均不能调整,如合同约定钢筋制安费按5000元/吨,那么竣工时就只能按5000元/吨结算,不管你实际购买时的费用是4000元/吨还是6000元/吨,均只能按5000元/吨结算,这就是按综合单价包干。

(2)工程量按照竣工图调整是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是可以调整的,而且是按照实际竣工图所示的工程量给予调整。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原合同内约定的工程量只是概算,并非最后结算的依据。比如,原合同约定需完成100吨的钢筋制安工程量,但实际竣工时经计算发现实际完成了110吨的工程量,那么,结算时就可以按照110吨进行调整,而不是按照100吨结算;需要指出的是,工程量按竣工图调整,作为工程量调整依据的竣工图,必须是经过合同双方确认的,才能作为工程量调整的依据。

(3)属于措施项目费按照该部分合同包干形式结算,无论实际情况如何结算时均不能调整,该条款表达的意思是合同内约定的属于措施项目费的项目的费用是包死的,即价格与工程量均不能调整,不论你赚还是亏!那么,在合同签订前,你就要仔细看看合同内哪些是措施项目,它的费用是高是低,还有,工程量是真是假,有没有多算或少算,这些项目的费用在合同签订前就要好好算算,否则,合同签完之后就不能调整了,结算时就要按合同约定结算,哪怕是你被人多算,或漏算,都不能调整。

3 现场施工条件的变化下的合同价款调整 转(1)地质条件的变化。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时,根据其影响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引起工程变更、设计变更,都要按照变更的程序来处理,当需要进行重新设计时,应该由承包人根据新的设计方案,给出报价,由工程师根据相关资料来决定费用的增加,而由于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的人工工时增加、人工效率低、施工机械台班增加、效率低、管理费增加等都应该给予补偿。

(2)不可抗力。我国工程领域对于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原则是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合同双方对于这种处理方法已经都默认了。在此,建议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处理仍然可以采取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各自承担自身损失,工期给予顺延。

4 、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物价变化下的合同价款调整

(1)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的变化。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该种情况有仅仅在可调价格合同中的调整因素中提出,其余合同形式下的调整因素都由双方的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发生变更时,如提出进口限制、外汇管制、税率提高、劳动法的改变等,都可能引起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此类风险是承包人难以预料的,应该纳入发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不管合同类型如何,合同价款都应该做出调整。

工程结算价格调整方法范文第15篇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云南昆明650106)

城市规划与管理

城市规划与管理

[摘要]在房屋估价中可利用概算指标、类似工程施工图预算指标及平方(立方)米经济指标,进行时间、地区和结构差异修正,类比得到待估建筑物在估价时点的建安工程费用或重置成本。其估价原则符合房地产估价“替代性”原理,具有估算简单、估价结论准确、技术性强等特点,可在房屋估价中起推荐作用。

关键词 ]工程计价;房屋估价;概算指标法;类似工程预算法

[DOI]10?13939/j?cnki?zgsc?2015?09?122

1工程计价法在房地产估价中的作用

在房地产估价作业中灵活使用工程概算的一些编制方法,具有计算简便、对技术资料和估价人员技术功底要求高等特点,能相对准确地计算房屋的建安或重置成本。

2工程概算编制方法及其应用于房屋估价的可能性

概算指标法和类似工程预算法[1]是国内工程概算编制的主要方法。其中,概算指标法是将拟建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体积乘以技术条件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概算指标而编制概算的方法。在对旧房重置价格估算中,一般情况下无须逐项计算构成房屋的分部分项工程量,那么参考当地现时使用的概算指标估价不失为一种可选的估价方法。类似工程预算法是利用技术条件与设计对象相类似的已完工程或在建工程的工程造价资料来编制拟建工程设计概算的方法,由于这种方法参照了类似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所以计算结果较为准确,可以参照应用于大量建筑物与典型案例的类比估价中。以上两种方法的最大特点是不需进行大量的工程量计算。在房屋估价中可以根据现有概算指标和类似工程的施工图预算书,进行时间、地区和结构差异修正、类比得到待估建筑物在估价时点的建安费用,符合房地产估价的“替代性”原理,并且有大量的工程造价信息可供参考,计算简单,结论准确,其思路适用于成本法中的房屋估价。

3概算指标法和类似工程预算法在房屋估价中的应用

在利用概算指标法和类似工程预算法类比得出待估价项目造价的过程中,由于待建项目与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在建筑结构、建筑标准、建设地点、建设时期等方面存在差异,因而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直接利用已知工程的经济指标来估价。仅从工程费用计算角度分析,由于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为完成建筑工程所需的资源消耗量和资源价格,那么,在估价中则应结合待估项目与已知项目的差异,合理调整完成工程所需的资源消耗量和资源价格。

3?1直接利用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预算指标估价

利用工程概算编制方法对房屋估价时,如果待估项目与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在建设地点、结构特征(如结构类型、基础、内外墙、楼板、屋架建筑外形、层数、层高、檐高、屋面、地面、门窗、建筑装饰等)、地质及自然条件、建筑面积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就可直接利用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预算估价。根据选用的经济指标的不同,有两种套算方法可供参考。

3?1?1直接套用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的单位造价

以指标中所规定的单位造价或类似工程的预算单价,乘以待估建筑物建筑面积或体积,得出建筑物的直接费,按照当地工程造价部门规定的参考费用标准计算其他费用,即可求出待估房屋的建安工程价格[2]。其中直接费计算公式表示为:直接费=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单位(m2、m3)造价×待估项目数量(面积、体积)。

概算指标是根据大量已建典型项目的技术资料编制的,它代表了指标编制时期的工程造价标准,而估价时点经常选在现时某一时点,所以这种直接套用的方式不能体现房地产估价的“估价时点”原则,还须用物价指数调整价差。

3?1?2直接套用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的单位资源消耗量

以类似工程或概算指标中规定的资源消耗量乘以待估建筑物所在地区估价时点附近的资源单价,得到直接费单价,乘以待估建筑物建筑面积或体积,再行取费求出房屋建安工程费用。主要计算公式有:每100m2(m3)的人工费=概算指标(类似工程)人工数量×当地的工资单价/100m2(m3);主要材料费=?(指标(类似工程)主要材料数量×当地估价时点材料预算单价)/100m2(m3);其他材料费=主要材料费×其他材料费占主要材料费的百分比/100m2(m3);机械使用费=(人工费+主要材料费+其他材料费)×机械费所占百分比;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100×待估项目建筑面积(体积)。这种套算方法体现了待估房屋与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在资源消耗量上的统一,对于各种资源的价格则采用估价时点的价值标准,体现了房地产估价的估价时点原则,与直接套用单位造价的方法相比,估价结果更准确。

3?2对结构差异的调整

在实际工作中,待估建筑物与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有局部差异的情况占据多数,因此,必须对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经济指标进行调整后方可套用,包括对单价和消耗量的调整。

3?2?1调整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的单方造价

对原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中的单方造价进行调整,扣除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中与待估建筑物结构不同部分的造价,增加待估建筑物与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结构不同部分的造价,得到与待估建筑物结构相同的工程单方造价。调整公式如下:

结构调整后概算指标(类似工程)单方造价(元/m2) =J+Q1P1-Q2P2

式中, J——原概算指标(类似工程)单方造价;

Q1——换入结构的工程量;

Q2——换出结构的工程量;

P1 ——换入结构单价;

P2——换出结构单价。

3?2?2调整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的单位资源消耗量

对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单位资源消耗量进行调整[3],即扣除原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与待估建筑物结构不同部分的资源消耗量,增加待估建筑物与概指标或类似工程结构不同部分的资源消耗量,使其成为与待估建筑物结构相同的单位资源消耗量调整公式如下:

结构调整后概算指标(类似工程)单位资源消耗量=Z+Q1Z1-Q2Z2

式中, Z——原概算指标(类似工程)的单位资源消耗量;

Z1——换人结构单位资源消耗量;

Z2——换出结构单位资源消耗量。

调整后的单位造价和单位资源消耗量反映了待估房屋的结构特点,利用结构调整后的指标,按上述两种方法套算,可避免由于结构差异引起的建安工程费用误差。

3?3 对建设地点和时期的调整

如上所述,直接套用概算指标或类似工程单价计算直接费后,还须用物价指数调整价差,以避免由于指标编制时期、类似工程建设时期、建设地点与待估建筑物的不同而引起的价格偏差。工程估价人员习惯的做法是借助地区造价管理部门的造价信息和指标进行调整,以类似工程预算的价差调整为例,介绍其在房屋估价中的应用:

D=AK

K=a%K1+b%K2+c%K3+d%K4+e%K5+f%K6

式中,D——待估房屋建安工程费用;

A——类似工程建安工程费用;

K——综合修正系数;

a%、b%、c%、d%、e%、f%——类似工程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占建安费的比重;

K1、K2、K3、K4、K5、K6——待估房屋所在地区与类似工程地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差异系数。

4平方米和立方米估价法在房屋估价中的应用

平方米和立方米估价法是国外普遍适用的工程估价方法之一。该方法是以类似项目的成本记录为基础,根据待建项目的参数进行调整,得出待建项目造价的一种简单适用的工程估价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工程造价=(C±t)×S×q

式中,C——基本成本因子;

t——增减调整因子;

S——建筑面积(体积);

q—— 区域因子。

对每种类型的房屋建立了不同建筑等级、不同建筑类型的成本数据库,如住宅项目的成本按照经济、中等、常规、豪华四个等级划分。每个等级之下又按照楼层、居住户、建筑物配置、外墙结构、居住面积等进行分类。在工程估价时根据工程的等级、类型和面积等选择适宜的基本成本因子,根据待建项目结构特点进行增减项目修正,最后应用区域因子进行建设地点调整。对于旧房估价还提供了建筑物折旧资料,可对建筑物新旧程度进行修正。

平方米和立方米估价法与我国房地产估价中的基准单方造价比较法类似,不同的是基准单方造价法估算的是建筑物的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调整的是结构构造的差异,而平方米和立方米的基本成本因子反映的是基本结构的综合单价(包含了建安费、管理费和设计咨询费等),其他结构构造部位的价格以对基本成本因子的增加值形式予以体现,并能反映建设地点的不同引起的价格增减,方法更简单,估价结果直接反映建筑物的重置价值而无须再计算其他费用。

5结论

参考国内外工程计价方法进行房屋建安费用或重置成本的估算,其基本思路是通过对已公布的概算指标、类似建筑建安工程造价及平方米和立方米经济指标的分析、修正,最终求得待估房屋建安工程造价或重置成本,估算原理符合房地产估价的“替代性”原理,并且具有估算方法简单、估价结论准确、估价技术性强等特点,可以在估价中参考使用。这样不仅减小了房屋成本估算的随意性,并且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建安工程信息提供了更广阔的应用空间,实现了对社会资源的高效利用,促进了工程造价和房地产估价领域的协同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