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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环境治理监察方案范文

时间:2022-06-13 04:39:03

水环境治理监察方案

为推进江流域(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江河湖库水环境安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贯彻落实关于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按分级监察原则组织开展专项监察。为确保按省、市通知要求抓好落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监察的任务

(一)保障政令畅通。保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年度江、江、敖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年度江流域(段)水环境综合整治计划的通知》、《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蓝天、青山、绿水”工程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环境保护整治百日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贯彻执行到位。

(二)促进有效履职。督促各镇(区)认真履行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职责,确保本辖区范围内流域不发生因流域环境整治不到位造成重大环境突发事件,各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督促县直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强化对各地落实整治任务的指导和监督。

(三)督促整改到位。督促各镇(区)、县直有关部门认真对照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要求,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

(四)严肃责任追究。对未完成治理任务以及在整治过程中失职渎职的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五)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各镇(区)、县直各有关部门认真分析制度、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研究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江流域管理长效机制。

二、专项监察的组织

(一)自查自纠阶段(年11月1日至12月15日)

1、摸清底数。由各镇(区)、县直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地包括养殖业污染整治、工业污染整治、生活垃圾污水处理、饮用水源保护等在内的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摸底,于年11月23日前,报县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县流域整治办,挂靠在县环保局)。

2、梳理重点。县流域整治办根据汇总的摸底情况以及各镇(区)流域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列出各镇(区)、各重点行业在流域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于年11月24日前反馈给县监察局。

3、边查边改。各镇(区)开展对本辖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自查工作。文件规定的任务、计划未完成或今年流域环境整治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未按时整改到位的,应说明原因,并提出具体措施、整改时限和责任主体。

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的有关要求,自查本部门履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各镇(区)、县直有关部门的自查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县流域整治办和县监察局(联系科室:执法监察室)。

(二)重点督查阶段(年12月16日至12月25日)

由县监察局牵头,会同县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县“环境保护整治百日会战”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人员对各镇(区)、县直有关部门落实江流域水环境整治的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自查自纠及重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明确责任主体,督促限期整改,并于12月27日前,形成重点督查报告报市监察局、县政府。

重点督查内容:1、各镇(区)、县直有关部门完成水环境综合整治五项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见附表1);2、各镇(区)、县直有关部门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分工任务完成情况(见附表2),各镇(区)是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3、各镇(区)、县直有关部门落实“一岗双责”情况,各镇(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本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2月下旬,市监察局将对我县在流域水环境整治方面的履职情况以及整治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整改阶段(年12月26日至2012年月15日)

县监察局要认真梳理自查自纠、重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各镇(区)、县直有关部门对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所提问题,应认真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内容、目标、时限、责任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整改效果。县监察局于2012年月17日前,形成专项监察情况报告报县政府及市监察局。

三、专项监察的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镇(区)、县直相关单位必须从“保护水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水生态环境就是改善人民生活环境”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监察的重要意义,切实推进综合整治工作,大力改善水环境质量,确保船场溪、象溪、永丰溪水质达到国家二类标准,龙山溪、花山溪水质达到国家三类标准。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镇(区)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在专项监察中遇到的问题。县监察局要加强与县直各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形成监察机关牵头组织、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确保专项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县监察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督促各镇(区)、县直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实事求是地发现问题、落实整改,防止弄虚作假,防止走过场。特别是在重点督查阶段,县监察局将从各相关部门抽调一批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组成监察组,确保实效。对实施专项监察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和市监察局请示、报告。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不依法执行监察决定或采纳监察建议,未按时整改到位的;交界断面水质不达标且未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水质没有明显改善的;辖区流域内发生因流域环境整治不到位造成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的,追究各镇(区)、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同时,要加强初查初核,严肃查处因流域环境整治不到位造成重大环境突发事件等背后的失职渎职案件和腐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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